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