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税收法制,增加公众参与立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2019年12月26日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第一页“征求金融监管意见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收集系统(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2。意见函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法律司(邮政编码100820);或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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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简称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均以此为准
第二条应税交易,除国务院规定的简单计税方法外,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计税价值构成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法根据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简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进项税。
第四条增值税为外国税收,应税交易的应税价值不包括增值税第二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境内有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销售额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自愿缴纳增值税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境内的应税交易,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应税交易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商品的销售
销售商品、房地产和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商品、房地产和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指有偿服务
无形资产销售是指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的,货物的原产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出售服务和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卖方应为国内单位或个人,或服务和无形资产应在境内消费;
(3)出售房地产或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房地产和自然资源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4)销售金融商品的,卖方应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应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进口货物是指原产地在国外,目的地在国内的货物。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应税交易,并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自产或者委托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商品,公益事业除外;
(3)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房地产或金融商品,公益事业除外;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应视为不征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雇员应为雇主或雇主获取工资和薪金提供服务;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3)征收补偿;
(4)存款利息收入;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维修保养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和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9%: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盐;
2。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甲烷和家用煤炭产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二)、(五)项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五章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销售是指纳税人从应税交易中获得的相关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国务院规定销售额可以按差额计算,以其规定为准。
第16条为应税交易,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销售额按公平市价确定。
第十七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销售额。
第十九条销项税是指纳税人的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进项税是指纳税人为与应税交易有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商品缴纳或负担的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退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进项税
用合法有效的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用于简单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商品的进项税额,其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2)异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购买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买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
第二十三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不扣除进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应税价值构成和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税价值构成=关税、应税价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应税价值构成x税率
关税应税价值不包括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单计税方式的,计税方式自选择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之间发生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未单独核算,适用税率应更高。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的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以税率或者征收率为准
第二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九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古籍;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免费提供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7)自然人出售的旧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的养殖和疾病预防;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研究所、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
(14)国内保险机构出口货物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应当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允许减税或免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义务人进行减免税交易的,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减免税项目的,可以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减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减免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之日;如果发票是第一次开具的,应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2)应被视为应税交易,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为应税交易被视为发生之日。
(3)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货物进入海关领土的日期。
增值税预扣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第三十四条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以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足税款。
(3)提供建筑服务、出售或出租房地产以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房地产所在地和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向货物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限分别为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另行确定。半年为计税期的规定不适用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如果一个自然人不能按固定的纳税期限纳税,他可以按时间纳税。
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如纳税期限为10天或15天,应于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1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在计税期和纳税申报期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八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表税务机关征收。
海关应与税务机关共享委托征收的增值税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信息国务院制定对256人以上199人以下携带或者邮寄的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增值税,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税收资料
纳税人出口零税率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如实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交的扣缴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共同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应税交易发票
第四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加强增值税的征管。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法公布前已颁布的税收政策,确需继续执行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延长至本法施行后五年。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其他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