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_ 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公司、毕鹏程与刘彦军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上诉_建筑承包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27民终381号民 事 裁 定 书显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剥夺上诉人一审抗辩权,应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一、关于指挥部调拨的水泥款应否扣除的问题。经查,该水泥是通过指挥部调拨而来,且刘彦军不能举证证明该水泥是由其个人向B5桥标处购买的证据,刘彦军二审中承认使用了一部分,此笔款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一审认为该笔款项是另外的债务关系不应扣除有误。故重审中应查清刘彦军使用B5标水泥多少,双方结算时是否已经扣减,如未扣减,应从案涉工程款中予以冲减。二、关于一审中上诉人抗辩的刘彦军欠赵成志水泥款19,000.00元的抗辩一审未予审理,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属程序违法。三、重审中注意利率的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率标准执行。同时应审查建安公司和毕鹏程之间的关系及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原告刘彦军与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十金公路F2项目部签订的协议效力问题。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剥夺上诉人的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鹏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5.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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