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了存在问题的补偿协议,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将面临严重威胁。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梳理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常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实践中接触到很多类似案件,大多都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冠领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必须等双方谈妥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订。
二、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被拆迁方动了手脚,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
为此,冠领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让拆迁方当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采取法定的录音、录像等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四、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严重困难的事实,多数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再次就是法院基于保护交易的考量,在无严格、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对于拆迁方来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只是大大小小拆迁项目中的其中一项,但是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可能仅此一次,如果在拆迁中遇到侵害自己利益的事情,要利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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