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_ 委托他人出售厂房,事成后却拒付约定报酬,失信者被判支付30万元酬金_个人委托付款函

签订合同委托他人出售厂房,房屋售出后却翻脸不认账,拒绝如数支付此前约定给委托人的费用。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作为在委托合同履行中失信的一方,被判支付原告周某报酬30万元。

委托付款

2017年12月,赵某因出售厂房,委托周某办理出售及过户等事项,双方订立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根据约定,房屋出售后,赵某净得518万元,余款由周某支付各项税费、委托费(报酬)等费用。此后,厂房以571万元的实际价格售出。赵某在扣除自己净得的518万元外,本应将余下的53万元给周某用于支付各项费用,但赵某却只付给周某23万元,剩下30万元则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愤愤不平之下,周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赵某辩称,周某在房屋出售中仅联系买方看房,只完成了部分委托事项,并未促成买卖协议的最终订立及履行。对周某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他已支付23万元作为报酬。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委托售房订立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周某完成了委托事务,赵某应当按约向其支付报酬。根据周某账户的付款事实及双方的微信记录,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成立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且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是周某,而非协议中提到的中间人。因此,被告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也有违诚信,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引发一次关于诚信的思考。法官提醒,各行各业都要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和教育,健全行业规范,完善惩戒机制,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体系。

(作者:朱爱华 张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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