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有一老等于一宝”。这话对于企业来说,也一样适用。老员工不仅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过硬的技术能力,同时老员工因为在单位时间长,对企业的文化认同度高,对企业的运作模式和人际关系也非常熟悉,不存在企业融入性的障碍。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老员工即使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不少老员工身体状况依然非常健康,甚至有些老员工的身体、精神状态比年轻人更好,更有拼搏精神。因此,不少企业在面临用工选择时,往往愿意保留老员工,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也愿意采用“退休返聘”的模式来保留骨干力量,笔者有不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也采用这样的方法,笔者也审查了不少退休返聘的用工合同,对于退休返聘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把控有一些心得,在此与大家分享。
一、明确好双方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再聘企业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签订返聘协议时,一定要确定退休员工不仅达到了退休年龄,同时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退休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以免企业与员工在退休养老保险上发生矛盾纠纷。对于已经符合退休政策的人员,应督促其尽快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而确定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确定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与退休员工之间究竟应该建立怎样的法律关系?笔者建议根据企业与员工的实际用工需求进行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没有明确企业与退休员工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用工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是不排除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退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人身附属性较低,而退休人员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的,则企业与退休人员最好建立合作关系或者承揽关系,而不要采取劳务关系或雇佣的方式。但如果企业与退休员工建立了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那么企业与退休员工之间应明确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加强用工风险的预防。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对于退休返聘中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认识是统一的,他们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既然是劳务关系,就不存在着工伤,单位就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不是说不存在工伤就没有法律风险了。如果退休人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那么雇主,即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防范此类风险,笔者建议企业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如果企业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基于实际情况,另行约定了承揽关系或合作关系,那么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返聘协议的其他约定。对于退休人员的返聘协议中,在确定好双方的法律关系,把控好用工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另行需要明确的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返聘人员的福利待遇、作息制度、岗位补助或医疗补助、商业保险等,以及双方解除协议的条件,是否有违约金、补偿金等都需要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退休不褪色,发挥光和热。”在人力资源日趋紧张的当下,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有条件地保留退休骨干力量,为企业发展发挥光和热是当下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面对新的社会问题,用法律的思维防范法律风险是社会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