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梁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工伤,单位为此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15000元。后梁某与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梁某受伤补偿金8000元,包括今后因受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几个月后经鉴定,梁某受伤已达到十级伤残,梁某觉得自己亏了,想撤销这个工伤私了协议,要求单位按法定义务来赔偿自己。那么请问,这个协议可以撤销吗?
【案例解析】梁某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梁某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单位给予梁某赔偿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明显有失公平,且未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梁某可以请求撤销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只要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况或者认为工伤赔偿数额偏低,当事人仅要求变更双方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此时,当事人可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行使变更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