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每一位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而补偿多与少是于房屋评估息息相关的。近年来大力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公共利益需求最得力的拆迁方式,在全国开枝散叶。拆迁方为了达到降低拆迁成本,一直惯用的合法方式就是评估,因被拆迁人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评估后的价格与房屋区位价值不对等,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吃了很大的亏。那么,如何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呢?针对评估的结果不满意,价格太低,我们被拆迁人又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有异议的,可以先申请复核,再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