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没有加班费_ 仲裁: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员工:那为啥自愿旷工要扣工资?

王某在一家食品厂当技术员,跟厂里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按照厂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待遇上实行计时工资。王某工作很努力,责任心也很强,经常主动加班,直到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但是合同期满后,王某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了,向厂里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厂之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厂里支付这一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没想到竟然遭到食品厂的拒绝。王某一怒之下,将其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王某主动加班,食品厂为什么不肯给他加班费呢?厂方是这样解释的,厂里对加班制度有明确规定,王某的加班不是厂里安排的,完全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按照规定,食品厂只对厂方安排的加班负责,并支付加班费,由于王某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列,所以不能另行支付加班费。

加班没有加班费

裁决:自愿加班付酬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裁决,王某未履行食品厂的加班手续,其自愿加班的行为要求厂方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决的结果让王某很震惊,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就缺乏法律依据了呢?

根据《劳动 法》及相关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

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

(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

(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

解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才受保护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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