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法_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保护不能变为对“熊孩子”的纵容_劳动保护法2019

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他介绍,10月份常委会审议8部法律草案,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即将迎来初审。

劳动保护法

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7年来首次修订。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并回应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切。从发言人的介绍看,此次修订,对社会关切的问题都做出了回应,而审议修订草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的度的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而近年来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教师惩戒教育学生问题,未成年人暴力伤害父母、教师案件,都存在如何有效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争议。社会舆论普遍质疑,对涉嫌违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保护有余,教育、惩罚不够,导致校园欺凌问题日益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16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仍占多数,但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

遏制校园欺凌是这次修法的重点。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许多具体措施,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总体看来,这些措施在之前出台的治理校园欺凌的文件,如《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都有,但效果并不明显。

原因在于,校园发生欺凌事件,被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学校认为可能会影响学校声誉,进而选择内部处理;在内部处理时,学校、老师担心对霸凌他人的学生进行惩戒教育,会被质疑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对未成年人伤害同学造成伤害后果,经常被定性为“恶作剧”淡化处理,而且对施暴者几乎没有处罚,既没有要求其必须完成多少小时社区劳动的矫正教育(这也被认为带有侮辱色彩),也没有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由家长、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保护法,分别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修法进一步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这有利于明确各自的责任,但也可能出现缺乏协同的问题。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这被作为学校责任,但是,要切实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是需要家长委员会参与的,没有家长委员会参与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监督,就可能变为一纸空文。另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能忽视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保护,即教师依法制止学生的欺凌行为,并教育惩戒学生,要受到法律保护,这要求依法治教,否则,被制止的学生指责教师侵犯人格尊严,教育部门不问青红皂白追究教师责任,谁愿意制止?

据报道,此次修法,还将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按照从轻到重将其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修订草案还完善了诉讼中的教育、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制度。这是值得期待的,希望立法能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做出十分明确的干预措施,该由教师进行惩戒的,明确由教师依法依规惩戒,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程序追究责任。不能让干预、惩戒教育再软绵绵,如此,修法才能回应社会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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