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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诉讼上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吗?
行政诉讼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应经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对一审裁判结果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进行审查后通过裁定方式确认。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在启动一审程序的原告或启动二审程序的上诉人不配合法庭传唤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其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对其上诉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还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这些规定则说明,除启动一审或二审程序之外的其他当事人是否依传唤到庭,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但是,在具体执行上述法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
按照撤诉处理的前置条件是经过法院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是当事人提出撤诉或者符合视为撤诉情况的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发现仍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维护的,都不应当裁定准许撤诉或裁定视为撤诉。即使发生了拒不到庭的情况,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因此,在二审阶段,无论是原告、第三人,还是被告作为上诉人,如果
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审法院仍需对案件本身情况及一审裁判结果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进行审查
后,再决定是按照撤诉处理还是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