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_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局发,公司无需支付?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主要的法律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小宝简要归纳为:

第一、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如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

第二、如果本人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不一样,如何补差,法律规定为: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即: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因此,女员工休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等休完产假回来,向社保局申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批下来多少,就发多少给到员工,此操作方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业,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拖欠工资,存在劳动者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如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可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来讲,劳动者胜诉的几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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