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投标的项目_ 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 合同签订的必要性分析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效力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有关要约、承诺、要约邀请及合同成立有关规定,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实质上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发生合同法上关于承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仅仅在项目条件(项目的地点、规模、投资额等)均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

二、签订相关合同是招标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等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结合《合同法》有关要式合同的特别规定,建设工程类合同应当自招投标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所以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投标文件的约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三、招标人非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相关合同存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招标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由于合同并未成立且生效,并不存在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非因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关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存在违反有效承诺的行为,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损失。同时存在面临行政处罚及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面临行政处分等风险。

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及时与中标人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