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条例》提出要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机制,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主体责任,由其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并与住建部门实时共享租赁房屋信息,实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条例》指出,不具备合法手续和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作居住。违反此规定的,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登记制度。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最高罚款一万元,其工作人员最高罚款三千元,出租人最高罚款五百元。
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还规定,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租赁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加强对群租房和日租房的管理,出租床位达到10张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资料;出租人以小时、以日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即时采集承租人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
对于承租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并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如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将作出相应处罚。
此外,《条例》明确,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如果泄露信息,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 呼延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