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集法宣)非营业货车改为营业货车,车主和投保人也变更了。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要不要重新告知?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保险公司因为没有告知新车主免责条款,被判赔偿40余万元。
事发
货车撞摩托车致骑手十级伤残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去年9月,当时司机方师傅驾驶重型货车碰撞了老元驾驶的摩托车。交警部门认定:方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元不负事故责任。老元受伤住院三次共76天,经鉴定,老元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
方师傅系某运输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履行职务行为。为此,老元将运输公司及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5万余元。
争议
无证开货车保险公司可免责?
老元起诉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对于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运输公司承担。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应该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而方师傅并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且保险公司已针对上述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不过,运输公司却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上述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或提示义务。
经查,方师傅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被告运输公司于2018年8月向原车主某建材公司购买,同年9月9日,经保险公司核准,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由建材公司更改为被告运输公司,使用性质由非营业货车改为营业货车。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老元40余万元,运输公司应赔偿原告2600元。
法官
投保人变更免责条款要告知
“车辆使用性质及投保人变更,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免责告知义务。”法官说,驾驶营运货车应具备相应证书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并不能免除。而且,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投保人变更后,对运输公司针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免责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