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可以有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等,是否当事人只有默默地看到保险合同无效呢?保险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办呢?针对那些普遍的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小编我立刻来告诉大伙儿应该怎么办。
针对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法依合同无效的不良影响程度不一样而不一样。通常的无效保险合同采用退还财产的形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投保人赔付的保险金退给投保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用赔偿损失的形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用追交财产的形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无效能够分为全都无效和一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都无效就是指其约定的全都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都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部分无效就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一部分仍旧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保险。中超额一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一部分仍旧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一样,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依赖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退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针对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退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