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静姐姐,如果公司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4000元,这是否合法?
答
1、试用期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与试用期对应如下: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意味着如果跟原单位三年合约结束了,再签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就算是原来在A公司干了3年,离职后去b公司干了2年,再回A公司,虽然中间隔了一个公司或者无数个公司,但是如果是双方第二次签劳动合同,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必须直接是正式的期限。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公司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是劳动合同里没有写正式签约期限的,这6个月即为正式的工作期,所有待遇应该按照正式工来算。
2、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如果转正的月薪是4000元,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4000*0.8=3200元。所以公司给出3200元的试用期月薪是合法的。
Ps: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95元/月,因此如果正式工资是2000元的话,不适用试用期不得低于80%的规定,因为不得低于1895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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