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让法官决定如何取回这笔钱。

文/海淀法院高敬凯

在生活中,亲友不可避免地需要资金交换。孩子们需要钱去国外学习,支付购房首付款,买车,支付重大疾病的费用...他们通常需要资金周转。贷方因为他们的面子而不好意思开口要钱。由于各种原因,借款人未能及时还钱。从长远来看,情感疏远和不再接触经常是因为金钱问题。谈论金钱而不伤害感情只是许多人的想法。今天,让海淀法院的法官教你如何安全地借钱。

-借钱有什么用?信用是最重要的

俗话说,“借了还回来,再借也不难。”“良好的信用是获得资金的最基本保证。对于亲友提出的资金需求,最好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1992年015年底的一天,孟女士在乘车回家的路上遇到了法晓云女士。年轻时很高兴见到你是很自然的。问问你的父母,留下彼此的联系方式。几天后,法小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孟女士借了7万元孟女士对此也不以为然。毕竟,她很年轻,并同意愉快地下来。云女士向孟女士开出借据,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整。因为她的脸,孟女士没有向云女士要钱。过了很长时间,她没有看到云女士联系孟女士还钱。孟女士仍然拨打云女士的手机,但她从未想过云女士的手机会占线或关机,因此无法再联系到她。孟女士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云女士偿还孟女士贷款本金7万元。在法院向云女士宣布了应诉程序和法院传票后,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孟女士提供了借方票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最终支持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日常资本交易中借款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决定是否贷款之前,贷款人应该对借款人最近的财务状况/债务偿还情况和其他事实有所了解,决不能根据借款人的最初印象、友谊和其他因素做出决定,从而导致贷款资金不安全。

&如何证明借钱?可以肯定,证书

是必需的。俗话说,“诉讼注重证据”如果贷款人多次催促借款人偿还贷款,而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拒绝偿还贷款,最后的办法往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方将不可避免地需要证明它借出贷款本金的事实。如何证明证据是诉讼过程中人们头疼的问题。

杨先生和徐先生是朋友。徐先生因公司现金流需要,向向阳先生借款120万元。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杨先生和徐先生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协议规定贷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利率按月利率的2%计算。公司作为担保人,其他内容也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由杨先生和徐先生签署,并由公司盖章。贷款到期后,杨先生多次坚持借款,但徐先生和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畅为由拒绝还款。杨先生别无选择,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杨先生提供了贷款协议、贷款时签署的照片及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其向委托人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将款项转给了徐先生。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索赔,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贷款本金的支付。

[法官提醒]:

自然人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本金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关键事实。也就是说,只有证明贷款人将贷款本金交付给借款人,且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责任时,本合同才成立并生效。贷款时,最好选择银行转账、网络转账等支付方式。最好在转账凭证和业务单据上显示对方的姓名/账户等信息。以现金贷款时,应避免大量现金贷款。同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说明收到贷款的事实、金额和日期,以便在今后发生纠纷时证明贷款已经交付。

-借款利息?不一定是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自然人之间的贷款不包括借据和借据的利息。但是,在纠纷发生后,如果贷款人的本金不能及时收回,则主张对贷款计算利息。应该包括利息吗?

翟先生和杨先生是朋友。杨先生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周转,并于2018年3月达成贷款协议。贷款协议规定:贷款金额50万元,贷款期限5天,约定违约金10万元,但不约定贷款利息签订协议后,翟先生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贷款本金借给杨先生。在收到贷款本金后,杨先生向翟先生开具收据,说明他已收到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杨先生只偿还了20万元。翟隽一再向杨致远索要剩余的30万元欠款,但杨致远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偿还。翟先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先生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500,000元计算,从贷款之日起,年利率为24%翟先生向法院提供了贷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法院依法传唤杨先生后,杨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并依法缺席审判。最后,法院支持翟先生要求偿还贷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但利息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只有逾期还款后的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如果

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未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可分为两类: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期利息是指借款期内双方约定并按一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后按一定利率和期限以贷款本金为基础计算的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自然人之间的贷款。第29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1)贷款期限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未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的主张,即贷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已约定但逾期利率未约定的,人民法院支持贷款人的主张,即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根据法律,如果自然人已经约定了贷款利息(每年不超过24%),经起诉,借款人可以要求承担贷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没有贷款利息协议,经起诉后,只能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确定,自然人在借款期限内约定利率的,可以适用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如果自然人在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率,他们可以要求6%的年利率标准来计算逾期利息。因此,贷款人在借款时,应考虑借款人的信用、贷款资金的安全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贷款期间的利率,做出有利于贷款资金安全性的决策。

声明:本文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而转载的。如果来源标签有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的网站并提供所有权证明。我们会及时更正并删除它们。谢谢你

资料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