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1月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冯继华单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何伟单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冯继华,原北京北开电气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1957年出生何伟是冯继华的下属。他原是北京北开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生于1973年两项判决
分别表明,原告指控冯继华、何伟与一名副总经理讨论后多次行贿,以使其所在单位北京北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开公司”)在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投标过程中成功中标。
2年12月至2014年8月,冯继华、何伟经与北开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肖某(异地)协商,一致同意公司原员工徐某(已被判刑)向时任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评标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闫某(已被判刑)共捐赠人民币690万元
2年3月至2014年6月,冯继华、何伟经与肖协商,同意公司原员工徐(已被判刑)在亦庄开发区人民医院附近、北开电气公司门口,向时任国家电网国际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国家电网物资有限公司采购专员的一名(已被判刑)给予21次,共计2772万元。
,也就是说,党委书记、董事长冯继华与下属的两位总经理何伟、肖某一起,作出了“集体决定”向单位行贿。公司的员工负责执行这项决定。共行贿49人,行贿3462万元。
两项判决表明,本院认为,冯继华、何伟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在审理该案后参与了北开公司的行贿决策和实施过程。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单位受贿罪,应予处罚。这两个人在单位纪委的陪同下,作了真实的陈述,并自愿在法庭上认罪。他们可以被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和缓刑。
法院判处冯继华、何伟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罪名是单位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