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获悉,《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2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新上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免50%;3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交新上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取消保证金预执行通知承诺制度
据介绍,新《办法》将保证金作为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天内向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新《办法》还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实行通知和承诺制度,并纳入建设项目审批和承诺制度的项目清单。新《办法》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承诺制的职责,即行业主管部门在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承诺书》,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3%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超过20万元。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内开工建设多个项目,保证金额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区域内统筹使用。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2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新上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50%;3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交新上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办法》规定,对于已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新标准,选择以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替代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退还条件变更为“竣工验收合格”。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保证金”和“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两种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支付方式。新《办法》简化了返还定金的条件,将返还定金的条件由原来的“竣工验收合格”改为“竣工验收合格”。很明显,如果在工地竣工和清理后15天内没有发现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可以退还保证金,从而有效地简化了程序。避免因竣工验收时间长、条件多等因素增加建设单位的负担。
一年内发生违约事件。新《
存款办法》两次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使用和返还。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监督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直接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新《办法》还规定了联合纪律措施和浮动支付规则,即对于未按承诺交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撤销施工许可决定,追究承诺方的相应责任,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对开始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一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的建设单位,保证金应分两次支付。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单位,按3倍缴纳保证金;增加后的存款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兰州日报》的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的特约记者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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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