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绩效考核不符合标准为由,给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奖励4万元。

业绩考核

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与职工王签订协议,“凡不符合节点考核标准的,自愿离职”之后,科技公司以王先生11月的表现不符合标准为由,提出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科技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1月14日的判决,海淀区法院日前审结该案,认定科技公司应当向王支付4万元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王先生以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加班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定,该科技公司向王支付了4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其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2.科技公司于2018年11月和12月向王先生支付了税后工资7734.5元。3.驳回王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科技公司因不接受仲裁裁决第一款,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科技公司称,2018年11月,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绩效考核目标,并承诺严格遵守绩效考核。如果评估不符合标准,他自愿离开,并附上王先生的签名。经审查,王先生的履约行为不符合标准,符合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因此,终止是双方同意的,而不是公司非法终止的。该公司同意仲裁结果的第二项,但不同意仲裁结果的第一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先生,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技术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对此没有异议目前,双方对科技公司是否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法院的分析如下:1 .科技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是王先生怠工,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证据分配原则,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不良后果;二。科技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原因是王先生2018年11月的业绩不符合标准。但是,在一个月内未达到标准并不是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即使王先生的工作表现不符合标准,科技公司也应该为他安排培训或转岗,不经上述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因此,法院不相信科技公司的上述主张。最后,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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