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推动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

Zhongxin.com 1月3日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消息,近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林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大型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5年,大水面生态保护将与渔业发展充分结合,渔业在水域生态恢复中的作用将显著增强,大水面生态渔业管理协调机制将得到完善,优质水产品比重将显著提高,产业链将得到有效拓展和延伸。 形成一批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高效、利益联系密切的典型生态渔业模式,基本实现环境优美、产品优质、产业融合、生产和生态生活互补的大型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格局。

养殖证

数据图:新疆博斯腾湖渔民正在捕捞池鱼

提出加强总体规划,促进协调发展。

——以法律法规保障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环境保护和生产发展的总体规划。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展渔业的地区,严禁发展大规模生态渔业。对于允许发展大规模生态渔业的地区,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合理发展生态渔业,防止一切渔业活动一律禁止、一视同仁。依法加强水产养殖水域和滩涂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加快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弄玉发[〔2019〕1号)的要求,落实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禁止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依法开展水域和滩涂养殖认证登记,依法发放养殖证,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在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大型生态渔业配套设施,协调大型渔业生产和航运、水生态环境和鱼类繁殖与洄游等功能。

——以发展渔业生态功能为导向发展增殖渔业增殖渔业应当根据水域的承载能力,确定适宜的放养种类、放养量、放养比例、捕捞时间和捕捞量。增殖渔业的启动应使用特殊的渔具、捕捞方法,以尽量减少不扩散物种的附带渔获,并确保不扩散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我们应该严格区分扩散渔业的捕捞活动和不扩散渔业资源的传统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性渔业的捕捞活动。原则上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增殖渔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可以合理投放滤食性、食肉性和草食性的当地土著物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捕鱼抑藻、捕鱼净化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增殖渔业的启动应在特殊保护期以外进行。

——基于严格资源管理的传统渔业发展传统捕捞生产应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船舶网具管理控制指标,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禁止在长江流域重要水域进行“生产性捕捞”的有关规定,为特定资源利用、科学研究和良种繁育等目的,制定专项捕捞管理办法。除自然保护区居民可以开展生活必需的传统捕捞活动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生产在明确种群动态和资源补充规律的基础上,探索定额、定点、定置渔具渔法和定置捕捞规范的精细化管理。

——科学合理前提下的网箱养殖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应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网箱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加快网箱养殖粪、污水、饵料等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持同一个水体的不同区域采用轮作和休耕模式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网箱养殖。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发展应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应饲喂利用率高、饲料系数低的高效环保饲料。应鼓励无饲养的生态文化。严禁非法使用药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防止水环境污染。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网箱养殖。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允许原有居民在注重环境保护的同时,保持生活必需的基本文化生产。

——加强大水面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大型水面水质、生态环境的保护,农业和农村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督,对造成水污染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大型水面水域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加强对大型水面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增殖渔业应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条例》对育苗场和放流品种进行监管;用于增殖的亲本、幼苗和其他水生生物应为本地物种。应选择高遗传多样性的优质亲本和来自已放流的湖泊、水库或邻近水体的亲本进行育苗。禁止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外来物种、杂交物种、转基因物种和其他水生生物增殖,防止种质退化和疫病传播。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理顺和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优质集成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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