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诉董某追偿权案:吊销驾驶证不予确认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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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董牟某追偿权纠纷案

[关键词]

驾驶证被吊销/未取得驾驶资格/强制交通保险/追偿权

[裁判主旨]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为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为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行政许可因行政处罚而失效、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员无驾驶资格的。因此,在保险公司提起的追偿权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基本案件]

2年4月29日7时30分,当董谋谋暂扣驾驶证时,他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与其相撞2017年5月27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函,确认董、王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董某的所有北京现代汽车都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强制保险,但没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王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法院裁定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1万元,共计12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9条第18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造成交通事故的;(三)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索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董某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及利息。

199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并不否认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其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归类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释》第22条指出,“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1 .没有驾驶执照;2.驾驶车辆不符合许可的驾驶类型;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效驾驶情形。换句话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释》并没有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驾驶证暂时归类为“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本案临时吊销董某驾驶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索赔,而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省法院再审。经审查,省法院提审了该案,理由是适用于原判决的法律确实是错误的。

[判决结果]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省法院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二、董某赔偿保险公司预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及利息

[判决理由]

保险公司诉董某追偿权一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董某行使追偿权。核心问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董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资格,是否应当暂扣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是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得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上述规定,驾驶证暂时吊销,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换句话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发驾驶证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行政许可的效力因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而中止。在驾驶证被暂时吊销期间,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驾驶员是否已经获得驾驶执照或者是否能够再次获得驾驶执照并不影响他已经丧失驾驶资格的事实。因此,本案中暂时吊销董某的驾驶证应被视为未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对董某追偿权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此外,建立强制交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弥补损害,而建立强制交通保险追索权的目的是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惩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董某驾驶机动车而其驾驶证被暂时吊销显然是违法的。他不应该从非法行为中获益。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违背了建立交通强制保险追索权的目的,降低了董谋谋违法行为的成本,不利于构建良好的公共安全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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