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婚前购买的抵押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夫妻婚前抵押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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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房地产销售合同案例分析是基于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大连办事处房地产部制作的《大连地区2018房地产开发行业诉讼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对典型案例发表的一系列文章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对大连地区房地产行业纠纷的解决有借鉴意义

离婚后房产分割

本文来源:上海市段、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受权出具

典型

案件

刘(女)与王(男)离婚纠纷01案件事实

刘(女)与王(男)经常因婚后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导致婚姻破裂,刘(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男)离婚另据了解,婚前,刘谋(女)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婚前登记在刘谋(女)名下的房屋。王某(男)出资58万余元,尚欠贷款36万元。这房子是用来婚后住在一起的。包括装修在内,这栋房子的现值是180万元

02案件结果

9年刘(女)和王(男)均处于恋爱和婚姻的独立状态,但夫妻双方的关系破裂是因为他们没有注意婚后夫妻关系的培养。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应该允许这样做。虽然所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刘谋名下(女性),但它是双方为结婚目的购买的房屋。王某(男)支付首付,刘谋(女)主要出资装修房屋及家具电器。考虑到婚生子女由刘谋(女)抚养,本着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涉案房屋判给了刘谋(女),刘谋(女)向王某(男)支付了85万元的折扣,刘谋(女)负责未偿贷款。

03律师分析

对于夫妻婚前抵押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房地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本案

,涉案房屋虽以(女)的名义购买,办理抵押贷款,并以(女)的名义登记,但首付款由王某(男)支付。虽然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略有不同,但法院的处理结果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

1是指,虽然涉案房屋以(女)的名义登记,但由于王某(男)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对涉案房屋有所贡献,因此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女)个人财产。

2是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刘谋(女)是合理的,因为刘谋(女)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了房地产公司。另一方面,在将抵押房屋判给一方的基础上,未偿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这不仅便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3是由于王某(男)支付了首付款,共同参与了还款行为。离婚时,应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出资比例和个人贡献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律师团队

上海段、段(大连)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主要承办房地产纠纷、建筑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等诉讼案件。组长闻松律师,现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常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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