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2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修改个人外汇牌证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要求,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经营外汇特许经营业务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换发《个人外汇特许经营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外汇许可证》)。< p>
以下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的原文。各中资全国性银行: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经营业务)的合规和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精简行政和下放权力、放松管制和管理相结合、优化服务的规划,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授权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管理部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区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外汇特许经营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外汇特许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换发《个人外汇特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请《结汇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外币兑换特许经营承诺书》以及该机构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方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连接的说明材料逾期不办理的,由当地外汇局取消其经营外汇特许经营业务的资格,并吊销其外汇许可证。 3。各外汇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其中心支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汇特许经营机构。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分行,准确传达政策要求,并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汇发[〔2012〕27号〉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许可机构网上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个体经营机构办理外币现钞进出境运输和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府[〔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外币兑换特许经营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惠宗发[〔2015〕3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2月13日北京新闻编辑赵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