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你应该停止用不规律的工作时间作为不支付加班费的借口。

在劳动就业管理实践中,由于生产经营的特点,一些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因此,根据《劳动法》第39条和原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审批办法》,他们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这是一种工人采用的工作时间制度,由于生产特点、工作的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或需要移动操作。

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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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经批准,用人单位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

(I)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推动

销售的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工作的员工;

(2)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部分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移动作业的员工;

(3)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适合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其他员工。

根据该政策,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雇员可以免除《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然而,雇主应采取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法,如灵活的工作时间,以确保雇员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以及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有在正常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概念,也没有为实行不正常工作制度的雇员在正常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支付加班费。

许多雇主利用本条作为不向工人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没有详细审查工人的工作时间以及雇主是否依法实行不正常工作制度,直接判定雇主没有支付加班费。殊不知,非正常工作制度只意味着强调劳动和就业的灵活性,而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无限制地加班。以成都为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从事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作,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纳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允许雇主任意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范围,也不允许雇主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任意延长雇员的工作时间,不向雇员支付加班费。为

199工作挣钱不容易。你应该尽可能多地学习劳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免知道你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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