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支付的双务合同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优先支付义务的双边合同。
3,第一审抗辩权适用于对主债权人负有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条件如下:
1,在同一份双边合同中处理付款的相互义务;
2年,共同债务已达到清算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边合同;
2年,合同债务的履行已经先后存在;
3、第一方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条件:
1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和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3年,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责任且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绝另一方的履行请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时,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7条规定,在一系列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未能首先履行,后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第一履约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协议,第二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
第68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和提取资金以逃避债务;
(3)商业信誉损失;
(4)债务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实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