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电昨天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殷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2019年第12号)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存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返还的违法行为。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邹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3)妨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使申请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4)给予或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5)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挪用、扣缴或挪用保险费;
(8)委托无合法资格的组织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通过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估机构从事编造保险中介业务或编造退保等非法活动。
(11)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
(12)泄露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13)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限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下面
是行政处罚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