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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要点]
在城市工作的农民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其中,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为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其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告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其民主权利。虽然这一意见不是一项行政法规,但它清楚地表明,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国外工作,也不能因为非永久居留而被剥夺村民待遇的政策指导。在
征收补偿方案的附件中,“入伍前是村民的现役军人和上大学和中学前是村民的学生”以及“服刑期满返回原籍服刑的囚犯”已被纳入人口核实范围。根据逻辑推理规则,上述人员不是该村的“居民”,但市县两级已将他们列为安置人员,不包括人口核实范围内的合法农民工。在同样的情况下,他们显然受到不同的待遇,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和“公正”的要求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
(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红霞,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在安徽省怀案中登记,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00407号行政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1311号行政裁决,提审此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再审申请人刘红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汉、再审被申请人烈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方旭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钦、赵志恒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发现,2011年初,由于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建设的需要,淮北市人民政府委托烈山区政府负责淮北市烈山区古老镇刘庄等自然村房屋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刘红霞1969年12月出生于屏山村xx自然村。他于1993年嫁给了古老镇匡楼村陈露口庄。离婚后,他用别人的身份证工作了很长时间。1996年刘庄生产队调整土地时,刘红霞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回。自1996年以来,刘红霞就没有在刘庄村正常生活过,在那里他既没有房产也没有土地。2012年12月,淮北市公安局在调查了刘红霞的基本情况后,于2013年11月5日补发了刘红霞的户籍
本院认为,受淮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烈山区政府对被征收人负有赔偿责任,是本案的适当被告主体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淮政办
)我院确认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红霞是否有权获得征用和安置补偿。在这方面,在审理槐证办
期间,被告声称刘红霞不属于“永久”农业人口,不符合安置条件,因为他在国外工作了很长时间。在这方面,医院认为在城市工作的农民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其中,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为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其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告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其民主权利。
虽然本意见不是行政法规,但它明确传达了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国外工作,也不能因非常住户口而被剥夺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事实上,本案赔偿方案的“附件”已将“入伍前在村里是村民的现役军人和上大学和中专之前在村里是村民的学生”和“服刑期满后返回原籍服刑的囚犯”纳入人口核实范围。根据逻辑推理规则,上述人员也不是村里的“居民”,而再审申请人将他们列为安置人员,将合法农民工排除在人口核实范围之外,这显然意味着他们在同等情况下受到不同待遇,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和“公平”的要求因此,该法院不支持这一主张。
根据征收补偿计划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果选择产权调换,根据人口核算,安置面积为每人20㎡。由于刘红霞是平山村被征地的村民,没有证据表明刘红霞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过村民待遇,他应享有上述20㎡的安置面积或相应的货币补偿。关于青苗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刘红霞结婚后,当地政府按照惯例收回了他的土地,但他未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效证明,以证明他享有土地使用权或实际在相关土地上从事耕作。因此,医院不支持这一要求。关于刘红霞提出的公有土地的补偿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刘红霞无权直接向烈山区人民政府要求该笔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二审判决适用中的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用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刑中字第00407号行政判决;
2、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兴子楚第00043号行政判决;
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80日内,已决定对刘红霞进行补偿安置,按淮政办发〔2011〕19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设定的标准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50元,由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这个判断是最终的
主审法官王振宇
法官魏延
法官李伟华
11月13日1818
书记员李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