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同步招生不得停办

陕西省教育厅最近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很明显,所有公立和私立普通高中都应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法同时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招生或超计划招生,不得非法跨地区招生,不得招收低于其他市(区)最低控制分数的学生

高一学生身份终身跟随人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指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身份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校本管理制度我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命一号、民族一致、民族同民”的要求,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个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流程进行招生,县(区)和学校按规定统一招生

录取的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经高中、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合格后,方可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注册手续的,监护人应在开学前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周,延长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退学后学籍保留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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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已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对未通过统一录取或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注册。普通高中班级人数一般应控制在50人以内有欺诈、冒名顶替;在高中的时候;高中毕业(不完整);属于非法招生学校取得学生身份等情形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其学生身份

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随意转学

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在父母工作的学校学习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及其监护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转学,并提交证明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在我省有户口的外省学生,只允许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随军安置,工作调动到陕西定居,不受调动等级的限制跨省转学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双方省级考试部门通过内部审核确定。

名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身份管理实行“国籍一致,国籍随自己”的原则转学手续审批结束前,转入学校的学生不得入学。普通高中不允许接收没有自己学校地位的学生,也不允许中止他们的学校地位。

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毕业学生;在学生辍学期间;从非标准化高中到省级标准化高中或从省级标准化高中到省级示范高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停学一年以下。

名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学,需要休学。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住院病历、支付票据等材料,经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准予停学。

暂停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或者提前复学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其他材料。经学校批准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安排恢复适当年级的学校教育。

名符合条件的高中生可以辍学、跳级和留级。

学生要求退学的,经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也就是说,他们在一个学期中错过了140个小时或更多,在学校多次联系学生家长后,教育无效,家长也没有主动办理退学手续。停学期满后,学校仍拒绝复学或未办理继续停学手续的。那些由于严重和严重的传染病而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人,这些传染病不能被长期治愈。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的;其他原因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或反复劝说失败

个别学生学习努力,具有优秀的学习能力和学术水平,实际上已达到较高的年级水平。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他们可以跳级。逃学应被视为已完成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

名个别学生因短期病假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耽误课程140小时以下,不符合停学手续条件,学习能力和学术水平落后,且实际未达到同级学术水平的,可推荐其复读该课程。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处罚撤销后,学校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收回

高中不得直接招收外省或跨省的学生。

严禁普通高中在省内其他市(区)招收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的学生,严禁普通高中跨地区非法招生。普通高中不允许直接从外省或跨省招生。

名在我省外省学习的注册学生可以报名参加我省的入学考试和录取。在外省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被当地高中录取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转学到我省同类同级学校

对有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相关责任追究。对于学校,可以采取限制绩优树的申请和评价、减少招生计划、提醒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直接除名等措施。对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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