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贷款期限_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续签,支付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案例:

张某于2013年3月1日进入a公司,在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双方签订了两年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约定月薪30000元。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持续3年劳动合同( 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a公司与张某提出不更新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期满。 张某对此提出异议,是要求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问题:张某的主张是否受法律支持?

本文结合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分析,供参考。

一、a公司拒绝与张某更新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在此案例中,a公司与张某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的,拒绝与张某更新劳动合同的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a公司应依法与张某更新一定期间的劳动合同。

二、a公司坚持与张某更新一定期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非a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张某不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a公司只能与张某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例中,张某主张a公司更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张某也同意a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a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不能同时支持两种主张。

2、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赔偿金的基准,即经济补偿基准的2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工作年数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工作年数在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照1年的计算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但是,如果劳动者月收入标准在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收入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经济补偿标准将按员工月收入平均工资的3倍金额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即最多补偿12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基准月收入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的12月的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时薪、产出工资等货币收入。 另外,这里的月薪是社会保险、公积金、扣除所得税前的工资基准,需要强调的是,这不是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

本案中,张某于2013年3月1日入社,201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工作年数为5年,a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即10个月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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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白通信鹭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部,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工作十多年来,在民间商事诉讼和仲裁、公司治理、投资融资、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白通信鹭律师有多年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其服务企业涵盖综合性金融集团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营资金管理公司、小额融资公司、食品销售企业等,服务内容包括企业日常法律咨询、企业合规风险管理、项目法律草案设计、 涵盖项目风险防范解决方案、企业劳动人事规章制度规范与整理、投资并购交易、法律培训等工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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