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个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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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大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打击不执行判决

裁定

案件一

如皋法院裁定蒲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事实

[基本案件]蒲某与宗某发生民事借款纠纷。如皋市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高敏子楚第1075号民事判决,裁定普某偿还贷款24.5万元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如皋市法院签发(2014)高初支子第1019号执行令,查封了蒲牟某夫妇共同拥有的如皋市怡园新村223号楼702室。2016年5月4日,蒲某与宗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蒲某应于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三年内偿还宗某未偿本息。此后,普某未能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2月22日,由于打算出售被查封的房产,蒲某偿还了宗某从他人购房款中收取的定金3万元,并承诺在2017年1月3日前再偿还3万元。他还承诺,被查封的财产启封后,将不会出售,不会抵押,将履行其还款义务,并将提供一个担保人,以获得宗某的信任。宗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解封该房产,该房产于同年12月28日依法解封。2016年12月30日,蒲某将该房产以9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之后,仅3万元用于偿还宗牟某,其余用于投资、娱乐及其他个人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典型含义]本案中,债务人蒲某先偿还一小部分债务,取得了申请人的信任。在申请人申请取消扣押债务人的房子后,债务人违背了他的诺言,卖掉了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收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在实践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利用申请人的心理实现债权,以各种方式骗取申请人的信任,促使申请人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扣押,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变现的机会。本案的判决给被执行人的“聪明”以沉重打击,也给申请人敲响了警钟。

判例2

海门法院裁定冯牟某拒不执行判决,认定该罪为

[基本案件。海门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民国初年(2017)苏0684第711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执行人冯某已支付石某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未能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石某的执行申请后,于2018年4月13日向冯某发出执行通知。同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冯某实际控制和使用的汽车以及位于海门市海门街人民西路的一套房屋。同年5月29日,法院找到被执行人,要求他提供上述被查封汽车的下落,但冯某拒绝向法院提供汽车的下落,因此无法执行死刑。

[典型含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拒不交出,有能力的,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虽然执行案件最终结案,申请人表示不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行为非常恶劣,为了打击其嚣张气焰,展示法律权威,依法对其定罪处罚。此外,海门法院还专门组织了一批不诚实的执法者参加案件的审理。最终的判决让他们哀叹最初的不诚实行为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他们都说不诚实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件3

被告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基本案件]被告桑某未能在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5起案件,执行总额为819289.52元。但是,被告桑某于2016年3月和7月分别在南通永兴二手车市场花费16.8万元和22.5万元购买两辆汽车,未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被告桑某在购买上述两辆车后,为了避免被执行死刑,将两辆车登记在外人名下,一辆供自己使用,一辆供妻子使用。经审理,如东法院认定被告桑某有能力执行并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情节严重,如东法院以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决为由判处他两年监禁。

四案

宋谋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本案犯罪事实

[基本案件]宋谋谋与肖谋谋发生销售合同纠纷。2015年2月12日,启东法院作出(2015)何凯民子楚第00966号民事判决,责令宋某向肖某支付人民币3.8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6月4日,因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肖某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启东法院发现宋谋谋于2016年1月7日在秀水阁购买了一辆3万元的二手车,并于2016年3月28日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获得的钱没有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

2年4月28日,启东法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网上追捕后,被告人宋某于2017年4月27日在南通开发区被捕。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宋某的家属代其向启东法院缴纳人民币5万元,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审结。启东法院认定被告宋谋谋有能力执行并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因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诉

通州法院裁定倪某拒不执行判决,认定其犯罪为

[基本案件]。2016年11月25日,通州法院作出(2016)民初苏0612第4584号民事判决。2017年11月23日,因村委会不受理上诉,法院下达(2017)苏06民总11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倪某应将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祝星街江海村19组的138.37亩集体土地退还村委会,并缴纳占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由于债务人倪某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28日,债权人的一个村委会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倪某返还上述判决确定的土地并承担占用费。在

实施过程中,通州法院多次依法向倪某送达限期归还土地通知书。倪某被依法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返还义务。因被执行人倪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7月4日,通州法院将倪某移送公安机关。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4日,通州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倪某因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第6

号案件如皋市法院裁定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认定犯罪为

号[基本案件]周某与王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如皋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查封一辆车牌号为苏F028**的周某名下的汽车。2017年1月11日,如皋法院出具(2016)民初苏0682号民事调解书第11678号。周某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分期偿还王某贷款本息共计14万元。由于周某某未能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周某拒绝履行,如皋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向周某送达了执行令、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单

被多方搜索。如皋法院于2018年2月8日认定周某、周某第二周,周某、周某犯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罪,被判处一年监禁。

[典型含义]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以被执行人周某的名义查封该车。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司法羁押后,被执行人仍拒不交出档案封存的车辆。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拒绝执行死刑罪。在实践过程中,大量案件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封存车辆,但被执行人拒绝交出车辆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案的判决有效地制裁了这一问题,并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判例

7

海门法院裁定被告人徐拒不执行判决,认定其犯罪为

基本案件]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的丈夫在航行途中意外死亡。被告徐获得死亡赔偿金77万元。之后,死者陆某、盛某和被告徐某的父母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有不同意见。2015年1月19日,陆某、盛某向海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31日,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人徐某向陆某、盛某支付1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0元

被告徐谋谋为逃避执行法院判决,将140万元转让他人名下,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事发后,被告徐某在了解陆某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10日向陆某支付了人民币18万元。被告徐某因拒绝执行判决,于2017年4月1日被海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199第8

199号案件经海门法院裁定,谷牧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事实为

199。经调查,谷牧某实际上持有江诗丹顿手表,奥迪A8轿车和货运服务费收入在他自己的名下,但谷牧某一直隐瞒它。鉴于海门法院拒绝遵守法院的有效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海门法院于15日依法向被司法拘留的谷牧提出上诉然而,拘留后,顾某并未主动结案。相反,他将总计超过195万元人民币返还给了王某和杜某等外人海门法院认为,被告谷牧某因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被判有罪,判处一年监禁。

[典型含义]本案被执行人既是本案当事人,又是企业负责人。他显然有能力拒绝履行,而且他也没有同时自愿申报他的全部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他仍然没有悔过的意思,私自给他人钱,这是非常恶劣的行为。有鉴于此,我院依法处理了谷某的移送和拒绝执行,最终将他定罪。谷谋谋在被绳之以法后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坦率地说,我没想到现在攻击老赖的力度会这么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中的企业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但企业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的客体。单位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号9

于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

基本案件]于牟某与张某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启东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苏0681号民初字第3236号判决,裁定被告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某贷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余某未按要求申报财产。被告于某于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收到其丈夫于某的营业收入共计5.5万元,于2017年8月收到其丈夫胡某的住房装修补贴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个人经营。迄今为止,被告尚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

199启东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后,被告人于牟某于2018年6月29日被警方抓获,被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启东法院认为,被告于牟某有能力执行并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他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牟某因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10

崇川法院裁定ge拒绝执行判决,并裁定犯罪

[基本案]被告ge与冯某发生民事贷款纠纷。崇川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下达(2017)苏0602第2284号民事判决,责令葛某偿还冯某贷款45600元判决生效后,通用电气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冯某向崇川法院申请执行。崇川法院依法作出(2017)苏0602第2146号行政命令。2017年8月9日,葛某查封了该市紫东花园其他外来人员和苏FL33**车在葛某名下的房产。2017年9月6日,葛某与冯某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葛某于2017年10月10日返还25,000元,余额于2018年2月28日返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应冯某的申请,解除了对上述财物和车辆的扣押,依法终止了案件的执行

2年9月13日017,被告葛以145万元的价格将该市紫东花园的房产出售给了外人。通用电气没有用这笔款项来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冯某于2017年10月19日再次申请执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此期间,葛故意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冯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被告人葛于2018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到庭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第二天,葛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崇川法院认定被告人葛某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葛某最终被判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并被判处6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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