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房地产税!我的税率分别是1.2%、12%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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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一直是我们饭前饭后的谈资,但很多人都不明所以,甚至把财产税和房地产税混为一谈。事实上,这两个词之间的区别往往非常不同。

经营租赁税率

“房地产税”和“房地产税”没有明确分开?

虽然“房产税”和“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词,但它们真的不是一回事。许多人实际上混淆了两者!

房地产税:一个综合概念,包括所有对房地产征收的税收,如土地增值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房地产税:这是一种在房屋占有期间征收的税。它包括在房地产税中,目前正在激烈辩论。

按税务链接分类的房地产税类别:

经营租赁税率

从上表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征收的所有税收项目的总称,包括许多税收,包括房地产税。换句话说,所有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都被称为房地产税。

而房产税只是房产税的一个分支,征收对象只是房地产,所以房产税是包含在房产税中的。因此,人们最近一直在谈论的财产税只与财产的所有权有关。

财产税税率

1。一般来说,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是从价计征——基于财产的剩余税收价值(一般适用于自用经营性房屋);

| 19,912%从基于租金的房地产租赁收入中评估(一般适用于租赁型经营性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租赁住房无论用途如何,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居住的,减按4%征收房产税

2。税基

财产税分为两种类型:基于财产剩余价值的从价税或基于租金收入的从价税

1。个人经营的房屋,以房地产的残值为计税依据;

2。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注: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人应按房产残值缴纳房产税;使用其他单位的无租金房地产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的残值缴纳房产税;对于租赁物业,如果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免租期,则在免租期内,产权人应按物业原值缴纳房产税。

3。纳税义务时间

自建房屋——从竣工后的次月起缴纳;

委托建筑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后的次月起支付。

购买新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后的次月起支付;

购买住房股票-从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和由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次月起支付;

租赁和出借房地产-从交付租赁或出借房地产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或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应当自房屋使用或交付后的次月起支付;

注:因房地产或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纳税人依法终止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在房地产或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月底结束。

4。纳税地点

应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财产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按照财产所在地向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5。纳税期限

财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6。应纳税额

(1)按财产原计税价值计税:每年应缴纳的财产税=财产原值x(1-原值扣除比例)* 1.2%;

(2)房地产租金收入征税:每次应缴纳的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 12%;

要点:如果建筑地块的容积率小于0.5,则该房产原值中包含的地价=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容积率是指一块土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率

例如,一个工厂有一块20000平方米的土地,平均地价为每平方米10000元。该地块的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经计算,容积率为8,000/20,000 = 0.4因为0.4小于指定的容积率

因此,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土地价格=应税房地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 2 × 1万元/平方米= 1.6亿元

本厂厂房主要用于生产某些金属产品。这家工厂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区域的原值减去30%。这家工厂应该缴纳多少财产税?

综上所述,工厂全年应交财产税为1.6亿元(1-30%)×1.2% = 134.4万元

7。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的,可另外享受减半征收。这项优惠政策将从2019年1月1日持续到2021年12月31日。

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2月,它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将一处闲置的房地产租给了一家餐饮企业。公司2019年不会成为普通纳税人,201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8000×12%×12=11520元

但由于农业发展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享受房产税减免,最终应交房产税=11520×50%=5760元

经营租赁税率

目前最全面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收藏!

除少数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余均为总局文件,全国通用浙江省的财产税已降至每年

。产能搬迁和结构调整的房产税优惠为

(1)政策内容

。根据产能搬迁和结构调整政策要求停产、停业或关闭的企业,从关闭后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产能和调整房产税结构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3)政策执行期

2年10月1日018至2020年12月31日

(4)处理方法

申报与享受

2、新建服务业暂免房产税

(1)政策内容

新建服务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自用土地使用税2年内;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设立的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的自住服务企业,原注册房屋的计划用途不变,两年内免征房产税。

(2)政策依据是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委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姬发[〔2016〕6号)

(3)政策实施期限

自2016年2月23日起执行

3、体育场馆税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体育场馆归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有,用于体育活动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3)政策实施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4)为

申报享受

4。财产税减免

(1)政策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财产税减免: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经营期间闲置未利用的房产和土地:

2。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企业自身财产和土地遭受重大损失;

3。国家和省政府鼓励和支持因经营自有财产和土地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业、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公司)的发展;

4年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项目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予豁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征、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5号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修订)

(3)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4)为

核定享受

5、增值税低于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低于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拥有和经营(不含出租)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郑绩发[〔2012〕33号)

(3)实施日期

2012年8月24日起施行

6。天然林二期工程特殊财产和森工企业闲置财产免征房产税

(1)政策内容

1。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的企业和单位,其专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财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土地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因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房地产和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森工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天然林工程二期工程以外的闲置房地产和用于租赁或再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然林二期工程使用的免税房地产和土地另行划分。与其他应税房地产和土地的划分不明确的,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企业及单位财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3)政策执行期

2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4)为

申报享受

7、股份制改造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财产税免征

(一)政策内容

为股份制改造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财产税暂免其中,铁路运输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设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改造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张税收票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政策实施期

自2009年11月25日起实施

(4)为

申报享受

8、出租房屋房产税减按4%征收

(一)政策内容

1。对于个人租赁住房,没有区分用途,财产税税率为4%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居住用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障性廉租住房和租赁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张税收票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9。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财产免税

(1)政策内容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免征房产税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包括广州铁路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有限公司、广深铁路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列车服务、维修、公共工程、电力、水电、供电、列车、客、车辆段)、铁路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铁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所属财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按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件税务证明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十、地下建筑降低财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工业产权,按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财产原值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房地产,以房屋原值的70-80%作为应税房地产的原值。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10%-30%)] × 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原值折算:工业用地下建筑,按建筑原值的50%作为应税建筑原值;对于商业和其他财产,应以该财产原值的70%作为应纳税财产的原值。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具有住宅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2《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财税[2006][[2006]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个税收认证项目的通知》(财税[2006]119号)

(4)为

申报享受

11、学校、托幼机构自用不动产免税

(一)政策内容

为国家划拨资金和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自用不动产免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所拥有或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所拥有或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张税收票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政策执行期限

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13。房产税免征

(一)政策内容

1。纳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户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2。以抵押付款方式出售职工房屋使用权的应税单位,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按(财税[2000)12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2)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房产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张税收票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地产税

(一)政策性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地产税免征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15、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至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机构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实行私房联户政策,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居民返还产权和租金,如私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暂免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机构向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是指依法管理的公有住房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2)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租房屋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机构出租给职工的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16、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财产税免征

(一)政策内容

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福利、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财产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1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自用不动产免税

(一)政策内容

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不动产免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18、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三年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19、血站自用财产税免税

(一)政策内容

血站自用财产税免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0、司法部门的监狱及其他财产免征财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少年感化院免征财产税

2。劳改场所、劳改农场等单位的办公、警卫室、职工宿舍、罪犯宿舍、仓库、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店、医务室等用于纪律或生活的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均应征收房产税。

3。如果监狱财产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一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可以从宽处理,免除财产税。但是,房地产税应该对监狱以外的生产和经营场所征收,如销售室和营业部门。对于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按第二条处理,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87)帝子0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张税收票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1、劳动教养单位自用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拨给劳动教养单位事业经费,免征房产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87)帝子02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免征房产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87)帝子第029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殊财产税免税

(一)政策内容

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其财产的财产税免税可按军队财产税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装警察部队专门为武装警察部门生产武器、弹药、军事训练设备和军队装备(人员装备、武器装备和马匹装备)的工厂免征财产税。武装警察部队经营的服务机构的房地产,如果为武装警察部队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则免缴财产税。武装警察部队的宿舍对专门接待武装警察部队内部人员的人员免征财产税。对外经营,应征收房产税;两者,按比例免税,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备案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武警部队财产税的通知》(财税帝子[〔1987〕12号)

(3)政策实施期限

自1987年7月22日起施行

(4)为

申报享受

23、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1)政策内容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前闲置期间各公司收回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占用财产税免征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占用土地、财产税免征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5、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公共资金单位占用财产税免征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公共资金单位占用财产税免征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6、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公共资金的单位占用财产税免征

(一)政策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历史遗迹占用财产税免征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7、个人非营业性房产税免税

(一)政策内容

个人非营业性房产税免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上的临时房屋免征房产税

(1)政策内容

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馆、汽车房等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服务的临时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建的还是基建单位出资供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均免征房产税但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将临时房屋返还或转让给基础设施单位的,从基础设施单位收到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财税字〔86〕帝子第008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29、大修伤残房地产、危房和危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工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损坏、不适宜居住和有危险的房屋,在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免征房产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财税字〔86〕帝子第0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财产税行政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张税收票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4)为

申报享受

30、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之前使用或出租或出借的商品房应征收房产税。

(2)基于

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3)政策执行期限

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

31、军用备用财产租金收入暂免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自2004年8月1日起,军用备用财产租金收入暂免房产税

(2)政策基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品租赁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年第123号)

(3)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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