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导言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人单位各种灵活就业的需要,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接受管理和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服务。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通常因临时用工需要而发生劳务派遣费用。那么,在实践中,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应该分别注意哪些问题呢?让我们听一个小故事来为你分解它~
1。劳务派遣服务商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商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加劳务派遣服务和收费公路收费扣除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256对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您也可以选择按差额纳税,取得全部价款和超收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价款和超收费用总额作为销售额,简单计税方法按3%税率计征。您也可以选择按差额纳税,取得全部价款和超收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纳税人选择缴纳差额税的,应向用人单位收取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对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残疾人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别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财税[〔2007〕9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按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劳务派遣服务
收件人应注意的问题(a)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计入本企业职工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营利性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终值)> 2
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u 4
4256(二)接受劳务派遣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计入
的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发生的实际费用,在
以下两种情况下,按规定税前扣除案例1。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用;
案例2。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费用和员工福利费用其中,属于工资性支出的费用允许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作为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3)对按规定支付的外来R&D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享受R&D费用加扣除
的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和征收范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扣除人员劳务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协议(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R&D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费用,属于外部R&D人员的劳务成本。
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R&D人员的工资、薪金及其他费用,可以作为人员劳务费用进行增减
来源|北京税务/普通会计师(pf-a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