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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热器自行拆除不能免除交纳采暖费的义务——
案例要点:北京蓝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洁供热合同纠纷案:供热单位是社会公共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还基于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供热在技术上属于集中供热,供热单位和供热方必须严格履行供热合同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供热方可以与供热方重新签订协议,解除供热合同,但不得拆除散热器,免除供热费的缴纳义务。凯斯诺。
:闵轩子楚第06704
审判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供热合同也是供热合同,具有公共使用性质,是提供基础设施的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供热方是否可以通过拆除散热器来免除支付采暖费。
1。供热方能否拆除散热器以免除其支付采暖费?
本案被告认为暖气片拆除后免交暖气费,故不同意交纳暖气费。被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有合法的理由,如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抗辩权等。关于被告是否享有上述权利,将在下文进行详细分析:
本案被告是否享有解除供热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分为协议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本案中的被告有权解除协议吗?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撤销权的协议称为撤销权条款。撤销权可以保留给一方或双方。保留终止权的权利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或者保留终止权的合同可以在未来另行订立。协议的解除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当各种主客观障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解除条款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共合同,供热单位不能与各供热方协商,单独订立合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供热方必然要采用格式合同。供热方只需签署格式合同并填写相应的项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热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应当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热费用支付等内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供热合同只列出供热方和供热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在供热合同中设计解除条款本案也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如“如果供热方供热不合格供热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被告无权解除合同
2。本案被告有合法的解散权吗?
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其主要债务,并在被敦促履行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能履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被告认为其交纳采暖费的义务应予免除,主要是因为供热方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服务不到位但是,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供热方可以据此行使法定权利解除合同吗?
199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可以解除合同。这表明,行使法定权利终止合同还必须满足另一个条件,即"使其不可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只有当违约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相结合时,法定解除权才能得以行使。那么,供热方的供热是否不符合合同规定,供热不达标,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供热合同的目的是获取热能以抵御寒冷。个人的御寒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要供暖方提供供暖,合同的目的就可以部分实现。此外,尽管本案中的被告拆除了房屋中的散热器,但由于供热管道安装的特殊性,他仍然可以享受由物理传导带来的一定的热量。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拆除散热器当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对供暖的接受,但这不能被视为不可能达到合同的目的,被告自然不应该有终止合同的合法权利。
本案被告有权终止供热合同吗?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终止的概念有不同的含义。《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终止;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存放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归一人所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终止,显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消灭,它的精确定义是债务客观上失去了它的存在的关系然而,消除债务的原因是不同的。例如,一些合同由于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如清算和抵销,而另一些合同由于目的的失败而终止或终止,导致提前终止。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都是合同取消原因类别中讨论的问题。终止是一方当事人为消除与未来的持续合同关系而表示的行为,这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终止合同,这是普遍允许的。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称为终止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按照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消失。行使成立权不需要对方同意。
供热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供热方和供热方无权单方终止。这一权利一旦被滥用,将严重扰乱供热秩序,给双方造成损失,甚至影响其他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认为,将供暖合同在散热器拆除后终止的理解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与供热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终止供热合同,使供热合同在未来被取消。
本案被告有权为供热合同辩护吗?
供热合同双方均有支付责任,供热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在双边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可以反对另一方要求履行的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时拒绝履行债务。抗辩权可以分为同时执行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作为公益合同,供热方不得拒绝任何其他方的供热需求,因此供热方必须属于履行合同的第一方,供热方同时不存在行使抗辩权的机会然而,不安抗辩权只授予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然后履行命令的供热方自然不能享有这一权利。那么,供热方有权利首先为自己辩护吗?
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承担责任,并有顺序履行。如果第一参与履约方不履约,第二参与履约方有权拒绝其履约请求。”如果第一履约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协议,第二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根据本规定,供热合同延期时,供热方应首先履行供热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如供热未达到约定温度,供热方有权拒绝供热方的相应履约要求。这是供热方享有的辩护权。
此处应注意的是,供热方行使首次履约抗辩权的结果不是拒绝供热方的所有履约要求,而是拒绝相应的履约要求。根据本案事实,抗辩权不支持供热方拒绝支付全部供热费用,而只支持供热方拒绝支付供热不合格部分的供热费用。显然,本案被告声称供暖温度不符合标准,因此拒绝支付所有供暖费用是不完全合理的。
2。本案被告应如何履行支付取暖费的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供热方不符合供热温度标准,构成违约,但这种违约并不足以使供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尽管本案中的被告拆除了房屋中的散热器,但鉴于安装供热管道的特殊性,他仍然可以享受一些由物理传导带来的热量。在本案中,被告拆除散热器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对供暖的接受,但这并不等同于供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相反,由于现有供热系统的供热特点,供热合同的目的在供热方履行供热义务时部分实现。因此,作为守约方,供热方不仅要追究供热方的违约责任,还要在实现合同目的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承担相应的供热费用。两者同时强调,没有矛盾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取暖费是合理的。
判决规则
1。业主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不符合温度标准,应向供暖公司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崔启立与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暖合同纠纷案
的要点:供暖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双方未签订供热服务合同,实际上形成了实际的供热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房屋不符合温度标准,应向供热公司支付相应的采暖费凯斯诺。
:北京03民总2468号
审判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在采用集中供热的地区,单身业主无权拒绝接受供热服务,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供热方式的,仍应缴纳案件受理费。
:北京金方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采用集中供热的地区张某供暖合同纠纷案。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个人业主选择供暖服务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个体业主无权拒绝接受供热服务或单独选择供热企业。擅自改变供热方式的,仍应缴纳采暖费。
审判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如用户提供的第三方温度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热不达标,用户可要求追加或减少采暖费——供热公司与张先生
供热合同纠纷案要点:供热单位与供热用户形成供热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义务。 供热用户可以主张权利,监督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供热供热单位不符合供热标准,供热用户提供的第三方室内空气温度“测试报告”足以证明供热温度不符合标准的,供热用户可以要求改正或降低应支付的对价。
审判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4。业主不能证明该物业提供的热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支付采暖费——本案要点
:物业服务中心诉陈某供热合同纠纷:双方未订立书面供热合同,但该物业提供了供热服务,业主接受了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物业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向业主提供供热服务。业主在接受供热服务时应缴纳采暖费。他们拒绝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他们在支付取暖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声称热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庭: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按照履行顺序相互承担责任。如果甲方不履行,乙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如果第一履约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协议,第二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代管的标的物;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归一人所有;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其主要债务的;
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妨碍合同目的实现的;
号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翻建、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取决于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程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用户逾期不缴纳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户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电。
第184条供水、供气、供热合同参照供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