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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于2007年3月加入天津某电器公司,担任该公司空调部销售员
2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周某向公司提供了他购买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诊断书及相关病历。病假期间,公司支付病假工资3282.96元,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12459.8元,合计15742.76元。
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鉴定为
,涉及的26份诊断证明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不一致。1992年6月17日,周因涉嫌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2年9月23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定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追究被告人周某的欺诈刑事责任。
199法院认定,周某从非法人员处购买病历、诊断书,在无法从正式渠道获得医院请假申请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服务单位,以使服务单位相信其因病需要请假,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在长期缺勤的情况下,他提供了虚假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并编造了他因病不得不休假的事实,以骗取公司继续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他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公司15000余元,数额较大。构成欺诈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周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在法庭上主动认罪。他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将把所有偷来的钱退还给受伤的单位。如果他确有悔改表现,他可能会被酌情从轻处罚。
199综上所述,本院综合考虑了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被告人的有罪态度,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附呈号起诉书及判决书
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号起诉书
号天津市南涧公诉刑事检控2016年]第509号
号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土生土长,天津市* *有限公司*, 住所: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场inNo。* *,建筑编号。* * *,天津市北辰区2016年6月17日,他因涉嫌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调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完成,被告周某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法院于2016年8月8日告知被害人其有权指定代理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告其有权指定辩护人。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讯问,并审查了所有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核,被告周谋谋于2007年3月加入天津* *有限公司。他是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的空调销售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周某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书及相关病历,骗取* *有限公司按规定支付给他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木木的陈述;
2、仲裁裁决、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年,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相对较大。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被告人周某应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处刑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巡视员
:李X
2年9月23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决定
处罚
金0104处罚第499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被告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犯天津市南涧检察院第509号公诉书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员付某、王某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周某于2007年3月加入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店做空调销售人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周因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书及相关病历,骗取天津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按规定向其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
199公诉人出庭对被告人周涉嫌犯罪事实进行了讯问,并向法院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他应该被追究欺诈的刑事责任,并上诉法院依法对他进行判决。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他在法庭上认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以上事实......
被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并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和质证:
书证和物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捕过程确认:2016年4月14日,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周于2016年6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2、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报告材料确认:被告周于2007年3月加入天津市电器有限公司。事发前,他是公司南开区鞍山西道商场空调部的一名销售人员。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因被告周使用虚假诊断证明骗取公司工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向公安机关报案。
3,天津市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周的劳动合同确认:被告周系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不定期劳动合同。
4,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周工资、社保、公积金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确认: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周每月工资收入1952.99元、693元、693元、400元、292.8元、660元、544.16元,共计5235.95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天津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每月分别向周缴纳社保及公积金1944.7元、1944.7元、1944.7元、2337.6元、2077.6元、2077.6元、2077.6元、2077.6元,共计14404.5元
5,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周病假明细确认:被告周某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请病假
6,被告周某向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病历、诊断书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已确认:被告周某利用虚假材料向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请病假
7年劳动争议仲裁材料确认:被告周与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周要求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6年1月14日,仲裁机构驳回了周的相关上诉请求,理由是周出具了虚假的病假材料。
8,证人塞缪尔出具的收据经确认,被告周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天津市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工资、社保基金和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
9年常住人口信息表确认本案被告、证人和其他人的身份和户籍
证人证言
199证人塞缪尔的证言确认:苗为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监察室纪检监察专员,被告周为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部销售人员。因被告周使用虚假诊断证明骗取公司工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委托苗向公安机关报案。评价意见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书检验鉴定文书确认:本案涉及的26份诊断证明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的印鉴与原单位提供的印鉴不同。被告周某陈述
确认被告人周被捕后的供述和申辩。
199个以上证据客观、合法、相关,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的综合评价如下:
第一,被告人周在无法从正式渠道获得医院请假建议书的情况下,从非法人员处购买病历、诊断书提供给服务单位,以使服务单位相信他因病需要请假的事实,这在客观上实现了虚构的事实;
第二,被告周某在长期旷工期间,向工作单位提供虚假的病历和诊断书,编造他因病请假,骗取工作单位继续支付其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第三,被害单位为周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均为周因虚构事实骗取的相应待遇,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四,关于被告人周犯罪数额,经庭审查明,自2014年10月22日起,周以虚假的病历、诊断书骗取工资。受害人单位支付给他的1952.99元工资是一个整月的工资,不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周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故不认定犯罪金额1952.99元。此外,周在2016年10月22日前正常工作或合理休假,无作弊行为。当月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总额为1944.7元,不计入犯罪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诈骗15,742.76元。
第五被告人周,由辩护人提出,现已自首,并已全部追缴赃款赃物,且无犯罪记录和劣迹等。,视情况而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诈骗被害人所在单位共计1.5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构成欺诈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有诈骗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准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量刑建议应当适当考虑,但诈骗数额应当确定为15,742.76元。被告人周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在法庭上主动认罪。他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将把所有偷来的钱退还给受伤的单位。如果他确有悔改表现,他可能会被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态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书面申诉,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199审判员李X199人民陪审员张X199人民陪审员洪X199 2006年11月30日199作家邵X199万国家法定公益金公开课已经开始!单击“了解更多”了解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