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者股东身份的条件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答疑解惑]的条件是什么,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在正常情况下,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实质性审查,这一过程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意志,人民法院不应代替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会直接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地位。但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股东身份:

(1)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

(2)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承认实际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3)诉讼期间,人民法院或当事人经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批准,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

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境外投资者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是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未经批准的章程、协议、合同尚未生效。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不得投资于禁止项目或违反规定的投资限制项目。《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用相关政策的依据。

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投资纠纷中,实际投资者通常会提出确认股东资格的要求或直接要求变更股东。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会就股权变更审批问题与审批机关沟通。审批机关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对股权变更作出判决,也将相应办理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只有在前两个条件得到满足时,人民法院才会主动寻求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我们的天父,愿每个人都尊你的名为圣你的王国来了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的日常饮食是今天给我们的宽恕我们的债务就像宽恕别人的债务。不要让我们遇到诱惑,把我们从邪恶中拯救出来。为了王国,权力和荣耀永远属于你。阿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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