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回答增值税的热点问题,如过期证明,财政补贴,特种票证转换

专票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批复,如逾期证明、财政补贴、及时退库、特殊票证用途变更等。

Q: 1。新能源汽车企业在2019年和2020年只能获得新能源汽车销售的中央财政补贴。你需要支付增值税吗?

A:2020年1月1日起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获得的财政补贴2020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将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与新能源汽车销售相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情况,并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中央财政补贴不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Q: 2。企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和处置2020年,企业购买了1000台报废电视机,拆解后销售电子元器件,并按照《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了1000台实际拆解电视机的固定补贴。需要增值税吗?

A:企业拆解处理废旧电视机获得的补贴与回收后的废旧电视机数量有关,与拆解后销售的电子元器件的收入或数量没有直接关系,与第45号公告第7条规定的“销售的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收入或数量”没有直接关系,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Q: 3。为了鼓励航空公司在该地区开辟航线,一个市政府和一家航空公司商定,如果从事该航线业务的航空公司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将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达不到1000万元,将根据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之间的差额对航空公司进行补贴。如果航空公司获得这条航线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A:虽然本例中航空公司获得的补贴计算方法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际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而给予的补贴,并不影响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和数量。不属于第45号公告第7条规定的“与销售的货物、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Q: 4。如果普通增值税纳税人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的货物、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相关,应计算并支付何种税率的增值税?

A: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的货物、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照销售的货物、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Q: 5。我是一名卡车司机,商业登记尚未完成,但我已经在当地税务局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我可以代表货运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A:自2020年1月1日起,同时满足第4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并在境内提供道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卡车司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代

9 Q:6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以来,公司的税收信用等级一直是a级。由于违反税收法规,我公司2019年4月的税收信用评级被判定为丙类在我公司的积极调整下,2019年7月税收信用评级恢复至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2019年1月至8月的退税申请。请问我们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增值税征收和退税政策?公告第2条。

A:45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征收和退税政策。有税收信用等级要求的,应当确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间的税收信用等级。如果退税适用期间税收抵免水平发生变化,应确定变化后的税收抵免水平。

贵公司2019年1月至3月的税收抵免等级为a级,2019年4月至6月的税收抵免等级为c级,2019年7月税收抵免等级固定后,2019年7月至8月的税收抵免等级为b级根据规定,如果贵公司符合本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在2019年1月至3月和7月至8月期间退还资源综合利用可退税款。

Q: 7。本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时,其税收信用评级为m如果我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税收抵免B级,并且符合其他申请税收抵免的条件,我们是否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申请增量税收抵免?

A:根据第4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增值税保留、抵免和退税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表时,应根据申请退税的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确定,以判断其是否符合a级或b级税收信用等级条件如果贵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在2020年4月10日被评定为B级,您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完成当前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信用和退税

Q:2017年8月和3月,甲方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机床,并获得了乙公司出具的2017年3月10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扣款未在当月认证后的次月报告期内申报。由于甲方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能按时申报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10万元税款未计入进项税抵扣。2020年3月1日以后可以扣除吗?

A:是第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将获得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确认、审核比对和抵扣时限将取消根据上述规定,已取得2017年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即使不按期申请抵扣的原因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按期申请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以申请抵扣。

Q:2017年9月和4月,c公司从d公司购买了10台电脑,获得了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由于内部人员调动的疏忽,该发票直到2018年5月才被记录。此时,它已经超过了360天的认证扣除期。丙公司未能按期证明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过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且该发票未被证明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扣除吗?

A:是第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将获得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确认、审核比对和抵扣时限将取消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360天未验证。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过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公告》中规定的客观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通过省级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验证使用后,进项税也可从2020年3月1日起抵扣。

Q: 10。如果纳税人获得2020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0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所属期间确认发票的用途?如果在发票被确认为扣除后,我需要更改发票的用途,我应该怎么做?公告

A:45第1条明确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获得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确认、审核比对和抵扣时限将取消从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后,可以确认本期或后续期间的使用情况。纳税人在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更正用途的,可以在未申报当期税前增值税或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作废后自行更正用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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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增值税热点问题已经总结,大家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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