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在为员工办理手续时要求员工出具辞职证明。如果我们不能提供有效的离职证明,很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不利的就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9条明确规定,如果公司雇佣尚未与其他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给其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有许多公司拒绝签发辞职证书。例如,员工从公司辞职后,双方都不太高兴。因此,公司愤怒地拒绝签发辞职证书。问题是:公司有权拒绝签发辞职证书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公司在终止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出具辞职证明。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公司拒绝出具辞职证明,已经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那么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向辞职员工出具辞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辞职员工造成任何损害,公司应负责赔偿。换句话说,如果公司拒绝签发辞职证书,导致我们短期内无法找到工作,那么公司必须赔偿我们在这段时间内的经济损失
案例
2年6月20日,刚刚大学毕业的赵敏加入深圳一家企业担任行政助理。在加入企业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她的月薪是4500元。公司将依法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19年6月19日到期
2年11月中旬,018,赵敏想找份更好的工资,于是向部门领导提出辞职,但领导以“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随后,赵敏向公司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最终双方成功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为赵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结果,赵敏整整三个月都找不到新工作,因为她没有辞职证明。最终,赵敏只能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出具辞职证明,并赔偿她因连续三个月无法上班而造成的19500元经济损失。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仅裁定公司向赵敏出具了辞职证明,不支持赵敏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赵明刚不服仲裁结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负责人表示,在赵敏辞职期间,他们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他,希望能解决问题。但是,由于赵敏本人拒绝沟通,他们无法及时将辞职证明发给赵敏本人,所以赵敏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是不合适的。
赵敏不同意公司的解释。她向法院提供了《就业通知》和《就业通知取消协议》,证明她在离职后不久就找到了一份新工作。然而,由于未能提供原公司的辞职证明,新公司无法为她办理入职手续。
从《招工简章》中可以看出,面试通过的赵敏的职位是行政专员,月薪6500元。然而,由于他无法提供辞职证明,新公司无法帮助他办理就业手续。但是,为了补偿赵敏的路费,新公司愿意报销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敏提供的《解除聘用通知协议》明确表示,因未提供辞职证明而错过了工作机会。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原公司无法及时出具辞职证明,因此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裁定,原公司因赵敏未能出具辞职证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赔偿19500元。
摘要
如果公司不愿意出具辞职证明,那么我们建议工人不要急于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从根本上说,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队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该负责纠正。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8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出具辞职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但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主动查处哪个公司有违法行为,因此此时必须主动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