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李光宇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r \r江必新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r \r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r \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近18年,司法实践中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相关证据规则积累了大量经验。在此期间,自2007年、2012年和2017年三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以来,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适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45项改革纲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据规则”的要求和我院《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小组》的安排,2015年开始修订《民事证据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历时四年完成了《民事证据条例》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r \r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严格司法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通过修订《民事证据规定》和完善民事证据规则,可以更好地促进民事证据可采性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实现司法审判“认定事实符合客观真实、处理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处理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r \r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民事诉讼法》和推进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证据制度是修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诉讼法解释》,从原则上解释了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证据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修改决定》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原《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通过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调查、审查、受理乃至运作的规范化。
\r \r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适应新时期人民司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举措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质性内容,与保护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人民法院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密切相关。通过修改《民事证据条例》,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程序规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
\r \r《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r \r《决定修改》共115条,根据《决定修改》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则》共100条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原《民事证据规定》11条未修改,原《民事证据规定》41条修改,增加4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r \r完善“书证令”制度,拓宽当事人取证渠道
\r \r 民事审判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是尽可能查明真实的事实。然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和渠道有限是长期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方式的缺失往往导致诉讼败诉,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为此,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原则上规定了“提交书证的顺序”。《修订决定》以《民事诉讼法解释》为基础,规定了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提交书证的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提交书证令”的后果,从而完善了“提交书证令”制度。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书证适用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纳入“书证令”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 \r修改和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和人民法院对真实需要的发现 \r
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的行使而进行的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原《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自认规则,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经过十几年的试行,原有的规定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修订决定》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已经获得特别授权,除了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被视为当事人自己的自认;第二,应当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而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修订决定》还规定了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有条件承认和限制承认
\r \r完善当事人和证人的宣誓和鉴定人的承诺制度,完善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虚假陈述和鉴定人的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促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落实
\r \r诚信原则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主体行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修改决定》一方面完善了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宣誓方式和内容,证人作证时的宣誓方式和内容,增加了鉴定人在宣誓书上签名的规定,加强了鉴定人的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鉴定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贯彻实施
\r \r补充和完善了关于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并规定了审查和判决规则
\r \r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含义做出了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正决定》对第15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第16项和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的要求,对第105项和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r \r实施《修正决定》应注意的问题
\r \r《修改决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民事证据可采性的规范化,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r \r应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和履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始终着眼于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民事诉讼中,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削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无所作为。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放任自流。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身份关系事实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人民法院也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而应充分发挥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能。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以外的事实,原则上不能通过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加强释明权的行使,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促进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权
\r \r应准确掌握电子数据规则的应用,并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调查、鉴定和证据可采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行为逐渐从“离线”转变为“在线”。诉讼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民事证据规则的应用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加强电子数据规则应用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途径和方法,以新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正确使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提高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r \r要准确把握《决定》修改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衔接问题《修订决定》全面修订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对于原《民事证据规定》中被吸收进《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部分内容,《修改决定》也进行了调整。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修改决定”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差异,并分析其变化的原因和内在逻辑,以达到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的目的。由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已经规定的内容在《修改决定》中原则上不再规定,在适用时应注意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结合起来。《决定修正案》实施后未结案的,原则上适用《决定修正案》;已经结案的案件不能根据修订决定的内容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