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纬客户,12月10日-不要以为只有普通人会购买银行融资。银行间融资也非常普遍。银行间金融管理是指银行作为投资者,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银行也被其员工和外部人士“挖”走了
尚辉银行支行行长进行了“虚假财务管理”骗局。中信银行的前员工愿意冒险合作600万元最近,一个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被公布在网上的裁判文件中,揭露了银行行长阴谋出售“假财务管理”的内幕
县银行行长精心“造局”的故事
也是从惠州商业银行蚌埠古镇支行开始的根据官方文件网络,2015年5月,惠州商业银行蚌埠古镇支行行长常某围绕常某的行长身份,通过惠州商业银行蚌埠古镇支行与王某1、1、肖世兴进行了协商,骗取10亿元。
的具体方法也相对简单。是在惠州商业银行做财务管理业务。财务管理协议的目标是10亿元,期限为2年。一是诈骗投资者将理财资金存入常所在的惠州商业银行蚌埠古镇支行,然后通过虚假手续骗取资金。
经过讨论后会找人购买这10亿理财产品。谁会去找?
诈骗案的主谋之一肖世兴向赵朋讲述了惠州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业务。赵朋首先联系了廊坊银行,但没有成功。
赵鹏联系了北京环球泰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尚某,请其协助寻找投资者。尚某联系了民生证券河南分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陆某,请陆某帮忙寻找投资者陆某先后联系了浙江商业银行和兴业银行,两家银行也相继拒绝。
这样持续了五个月。2015年10月13日,陆某联系天津新塘有限公司张某2,委托其寻找资金。
游戏来了!张某2部门负责人李某1联系被告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营业部营业部经理李某,告知李某银行有10亿元人民币、2年期担保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并询问李某中信银行是否购买。在李某向中信银行总部汇报后,他回答说中信银行可以收购。
由此可见,惠州商业银行蚌埠古镇支行的财务管理是经过层层介绍后引入中信银行的。
三天达成
意向后,李牟某提出将年利率5%分成4.5%+0.5%,并要求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在理财产品协议上盖章
因此,李某1把这个信息告诉了张某2部门的负责人,然后通过陆某和尚某传递出去。最后,李某1日回复李某,同意将年利率分成4.5%+0.5%,由尚辉银行一级分行在理财产品协议上盖章,要求企业支付年利率0.5%
新塘公司李某1在基本确定财务管理业务金额10亿元、期限2年、利率4.5%+0.5%等相关因素后,给了李某陆某的联系方式李某通过陆某获得徽商银行常某的联系方式这个案子的两个关键人物终于取得了联系。
9年10月16日,李某与常某直接从事业务李牟某被介绍到这家公司才三天。
但是,中信银行总行对李某说,理财收入4.5%的年利率不符合总行的收入要求。李某某要求常某某将理财产品收入的年利率提高到4.7%,总行同意年利率为4.7%李某和常某最终决定,10亿元理财产品年利率为4.7%+0.3%
随后,常向李某表示,其中4.7%由惠州商业银行支付,0.3%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并表示财务管理资金不会全部用于财务管理。李某没有向中信银行总行报告其他0.3%的利率。
李某某、常某某同意中信银行通过渠道公司公司购买徽商银行的理财产品。2015年10月17日,李某询问徐某公司是否可以帮助收取该公司支付的0.3%的利息并存入托管机构。李某建议,时迁公司可以先提取5个基点,为期一年,如果可以帮助收取费用,并建议提高时迁公司的管理费。
,徐回复李某公司无法领取。
本公司倒闭,李牟某联系了另一家证券,该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财务管理部2名员工齐全,要求齐全证券可以向该企业收取手续费,并私下承诺支付2bps手续费,让证券帮助收取该企业购买该金融产品所支付的0.3%的利息在收集到完整的回复后,双方就收集方法进行了沟通。错过了
合同。李某对
合同“视而不见”。一切都准备好了,只有合同需要签字。这时,常终于露出了破绽
根据判决,李谋谋在惠州商业银行蚌埠分行承销签约过程中未能履行承销签约义务,允许常谋在惠州商业银行古镇支行加盖公章的违法行为不受检查并得到进一步核实。
的判断表明,李某主观上意识到该财务管理是一项异常的财务管理业务。李某承认,王某2等人在网上看到徽商银行总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与理财产品的内容(包括期限和利率)不一致。她当时知道,虽然金融服务是由总部发布的,但内容已经被修改了。事实上,这是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的行为,分行无权修改金融产品描述,也就是说,金融服务是非法的。同时,常某表示,这笔钱主要投资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只有一部分投资在总行。常向她保证,这些资金肯定是安全的,而且是在总公司的默许下投资的。不过,她并没有去总公司核实,而是选择了相信常的话,继续往前推进。
2年10月20日,时迁公司的李牟某及其同事童某、徐某前往惠州市商业银行蚌埠分行,向惠州市商业银行的常某购买了这款10亿元的理财产品。前面提到的
,李牟某曾建议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在金融产品协议上盖章于是在10月20日下午,李某提议去秘书室盖章。常某当时解决不了问题,在电话里把这件事告诉了陈某一号。随后,常派人冒充工作人员,并假装加盖印章,说他不会让照片与印章,以便他们可以站得更远一点,看看。之后,李谋谋和他的同事在办公室门口看了邮票并拍照,但他们不知道他们是否真的在合同上盖章。
判决写道,李某在前往惠州商业银行核实并签署保险时,承认未履行全部监管责任。她没有仔细检查常某的印刷过程。后来她看到常某在收据上用手将4.5%的退货率改为4.7%,从抽屉里拿出古镇分公司的公章,在修改处打印出来。这显然违反了银行的相关印章规定。分行印章不应由行长本人保管,但分行并未注意到,也未向中信相关人员报告。当
曝光后,被告发现
毕竟是假的,骗局很快被发现。2015年12月8日,时迁公司发现并非所有10亿元的理财资金都购买了理财产品。通知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业务,提前结清资金。
这时,常某某竟然还派人去假冒安徽招商银行蚌埠分行行长蔡2016年1月8日,中信银行安排黄、李到惠州商业银行蚌埠分行与该行领导见面,并提前封存了询证和结算凭证。常指示王某1号去冒充蔡总裁常把他们带到蚌埠分行11楼。在一间大办公室里,假冒的蔡校长接待了他们。
之后,在中信银行内部调查期间,李某向李某3、王某2等人透露,国源证券收取的金额为300万元。在此期间,李谋谋与平安公司等金融机构协调,帮助惠州商业银行提前结清了财务交易。
|从1992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1、常某将公司账户中剩余的2亿元资金赎回并转入中信银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先后偿还中信银行近3.3亿元。截至案发时,超过4.7亿元人民币尚未返还中信银行。2年6月2日,安徽商业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济调查组报告,安徽商业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等人伪造安徽商业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等。被用来与外国签署金融合同,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王某1等人使用伪造的惠州商业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签订虚假的申购和理财协议,暴露了资金套利行为。
分割利率是否符合
判断,表明银行在开展银行间业务时可以分割利率。除了主协议之外,相关的利率在另一个协议中达成一致,该协议被称为银行内的中等收入业务。分割利率需要书面批准程序。根据判决,在本案中,李某的个人行为是未经中信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的非法操作。
李谋谋安排国源证券以签署虚假财务协议的形式,以0.3%的收益非法向安徽立海公司收取。国源证券收取费用后,他多次要求国源证券支付费用,但由于超出其意愿的原因而失败。李谋谋离职并与中信银行核实后表示,国源证券收取了300万元人民币,并隐瞒了300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李某暗示,他的一些同事知道财务管理的综合收益为5%判决书中提到,经过调查,他的同事不知道李某是否收了0.3%的钱,是怎么收的,是谁收的,收了多少钱。此外,李某隐瞒了他所收集的300万元,并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他的主观意图是非法持有300万元。
2年10月19日,李某因涉嫌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被蚌埠市公安局拘留。2017年11月2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李某被逮捕。
最后,法院以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类似金融诈骗案件在同行业中也屡见不鲜,假扮银行职员,私自刻制“萝卜邮票”,审计不严。每一个精心编织的骗局背后,其实都有许多漏洞。业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缺位再次给银行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