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员工外出处理公务,经常使用自己的私人车辆。我们公司对车辆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公共使用私人车辆”是否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以及企业在向员工支付租赁费时是否要求员工代表税务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税率是多少?此外,企业在支付租金时是否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预扣税,是否要将其与薪资相结合进行税务计算?
专家回复:
1。最好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并根据协议支付员工租车费用企业在向员工支付租车费时,需要员工提供向税务局申请代理的增值税发票。
2年,自然人出租车辆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月租金低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年,企业缴纳租赁费时需要代扣职工所得税
4年,支付给职工的租金不需要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分别代扣代缴;汽车租赁费按照财产租赁收入的应税项目代扣代缴
专家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对
纳税人公共使用私家车的税收处理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要解决上述税收问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进行判断,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惯例进行处理。由于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当局有酌处权,在处理某些问题时会有一些做法。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收规定,可供参考:
北京市税收规定:
《关于明确部分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的通知》(京地税发[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租用个人汽车工作的,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证件的基础上,允许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税前扣除;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证件的基础上,租赁期内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费用,如汽车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江苏省税务条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果水发[2004]097号)规定“私家车公共使用”发生的费用,在真实、合理、合法的证据下,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和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市税收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迪达水发[2004年第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燃油费等项目,个人住房、车辆、设备等相应费用,包括投资者在内,均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租赁确实属于租赁性质,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允许在相关发票的基础上扣除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