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法院开庭审理保险条款纠纷案“这不是一个例子。每年都有许多由保险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诉讼。“审判现场的一名法官说,从实际判决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被保险公司弄丢的。
保险业专家表示,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消费者没有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正因为如此,这种保险形式条款在诉讼中往往被法院视为无效。
消费者没有议价能力
住在北京市丰台区的李某于2006年8月购买了10万元的大病保险2018年11月,她被肿瘤医院诊断为左侧肾盂肿瘤,该肿瘤极有可能为恶性肿瘤,需要多次切除。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她被拒绝赔偿,因为“提交的疾病代码不在国际疾病分类的恶性肿瘤序列中”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从肿瘤医院了解到,李所患疾病没有相应的疾病代码,诊断报告中的疾病代码并不代表疾病的性质。“保险公司以疾病代码为唯一标准来确定疾病的性质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官说,疾病性质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学技术条件的发展趋势
法官说,这类保险公司以保单条款为由拒绝赔偿的情况并不少见。最近,中国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提到,保险业存在“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参照性不强、销售人员对保险条款的解读不正确”等消费者权益滥用问题。
199行业专家分析,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在起草或解释过程中,保险公司倾向于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广东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表示,保险行业相当特殊。为了规范保单合同,大多数类型的保险都有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保险产品的基本标准,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形成标准条款的“陷阱”,从而抑制产品创新。在同质产品中,消费者失去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
"确实如此。部分条款更新滞后,新技术、新风险整合缓慢,指导性差。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湘南认为,仍有一些条款没有充分规范保险公司的责任,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
标准条款急需更新。
保险行业采用格式条款的目的是简化签约程序,缩短签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条款没有创新的空间。
市场内部人士呼吁建立国内保险市场相关更新机制。
以上评委强调保险公司应该为不同的消费者群体设计一些个性化的条款。例如,对于一些高风险群体,保险公司可以提前提供更高的定价,以确保公司的利润,而不是利用当前的格式条款来制造“陷阱”,在理赔时解释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周,
,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标准条款的情况下经常亏损的原因保险公司应该吸取教训,调整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
"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诊断技术不断发展和创新。现行保险格式条款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一位保险业资深观察人士透露,基于最新医疗诊断实践的重大疾病定义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修订后各方权益将越来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