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_重磅!石家庄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病最高可赔付40万

日前,我市发布了《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26日起实施。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一定要看! 重要! 下箭头下箭头下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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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辖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经济组织、民间非企业单位作为使用者,进入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代理柔性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营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社会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劳务派遣机构),均被视为用人单位,进入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适用保证对象

(一)辖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退休人员;

(二)取得市居住证,原籍地未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商业、公务员;

(三)个人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

(四)弹性就业人员(弹性就业人员是指有管辖区户口(或居住证)的非就业人员的个人单位,雇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弹性形式的就业人员。 ];

(五)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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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单位缴费比例和基数

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户按本部门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8%支付的在职员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用户代为扣除。 弹性就业者按缴费基数的8%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区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低于以本人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为摊款基数的全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为摊款基数的柔性工作人员以全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为摊款基数

县(市)职工年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的,低于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数的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的,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为缴纳基数的柔性就业人员为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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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预付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预付制度,投保人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个月开始领取医疗保险费。

投保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纳年限)包括同等程度的缴纳年限和实际缴纳年限。 视同出资年数是指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数。 实际缴费年数指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我市实际缴费年数。

市市区町村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2005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话,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数量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后,2000年6月30日以前视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数。 否则,到2000年6月30日的工作年数就不一样了。 各县(市、区)的视同缴纳年数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满足国家规定的工作年数。

最低缴费年龄为女性不满25年,男性不满30年

符合投保条件的员工必须立即投保。 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数(以下简称最低缴纳年数)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纳10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数和市实际缴费年数达到规定的,其参保人退休后不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最低费用年限和最低实际费用年限的,按当时费用基数和费率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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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调整基金将住院费分为六份的;

(一)参保在职人员入住市内县(市)医疗机构,医疗费支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每次200元,支付比例为92%; 二级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300元,支付比例为90%。

薮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内医疗机构入院,参照该支付办法执行。

(二)参保在职者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就诊,每次支付线200元,支付比例为90%的二级医疗机构一次支付线700元,支付比例为85%;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支付900元,支付比例为83%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1200元,支付比例为80%。 经备案后转院省内其他市区町村,参照该支付方法实行。

(三)向保险地经营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院省外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每次支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

(四)退休人员工资标准按在职人员降低100元,工资比在职人员提高3个百分点。

(5)未评级的医疗机构参照支付线、支付比例与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6)按医疗保险决算年度计算(医疗保险决算年度从去年的12月26日到同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5万元。 需要调整限额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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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40万元

没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镇职工都是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员工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种、重症急救病种、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费用后,自费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部分合规医疗费已进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赔偿保障对象个人从支付医疗费的年度开始的支付基准,参考市统计局发表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的年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2020年暂定为1.8万元。 在某结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赔偿标准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按医疗费精算年度计算的话,保障对象个人的自己医疗费金额在支付基准以下的情况下,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偿,超过支付基准部分,按自己医疗费限额确定赔偿比例。 超过支付标准的0万元至1万元(不含支付线)部分支付60%的1万元至2万元部分赔偿65%; 2万元以上到3万元的部分支付70%的赔偿金,3万元以上到4万元的部分赔偿80%,4万元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赔偿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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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赵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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