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汽车买卖中如何避免欺诈和公平交易

推定全损

当事人购买被保险公司推定为完全损坏的事故车辆,修理后出售,车辆几天后会自燃。买方认为,卖方只是告诉他这是一辆“事故车”,而没有告诉他损失的细节,这构成了欺诈。他呼吁取消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我们代表被告赢得了第二次审判,但法院裁定欺诈是不正当的,并驳回了最初的请求。(本文中的名称是假名)

基本事实: 1992-014年5月,当事人王师傅花了6万元买了一辆损坏的汽车。这辆汽车与四辆汽车发生了追尾碰撞。汽车严重变形,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损失。在找了一家修理店进行修理后,王师傅把它放在一家二手车交易网的店铺里出售。商店售货员郝建向他的老师田老师推荐了这辆车,田老师是一所职业学校的汽车专业学生。他上传照片,并通过微信与他协商。随后,他陪同车辆检查和试运行,并于2014年7月底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郝建与田老师的聊天中,双方多次提到“车祸”一词,但没有证据表明田老师询问了事故的具体情况,如损失部分、赔偿金额等。王师傅没有详细告诉郝建。郝建说他找不到赔偿记录。

1992年8月5日,014,当一场火灾发生时,这辆车只运行了5天。田老师迅速逃离。消防队扑灭了大火,汽车严重受损。

消防部门认定:

着火位置:发动机舱右侧(主驾驶室前部);

火灾原因:排除外来火种和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99 |后,田老师去4S商店询问。理赔记录显示,所涉车辆被发现发生了严重事故,是保险公司认为已经完全损坏的“剩余价值车辆”。田老师认为卖方没有告诉他事故的严重性,所以他与该店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并以此合同起诉。合同规定:“车辆的其他条件:无。”甲方(卖方)保证车辆符合国家道路行驶或交易法规,车辆状况和信息不被隐瞒或欺骗。乙方(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充分了解车辆状况、程序、信息等方面,签订本合同视为对车辆状况的认可或接受。"

索赔:

1。卖方王师傅未将严重事故告知该车,并在自行修理后未通过检验就将该车出售。有一起严重的欺诈案。这种行为导致了后果的发生。他要求取消二手车交易合同,并退还购车款10.9万元。

2年,责令二手车网站和门店承担连带责任,并退回中介费6000元

主要争议焦点

王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换句话说,尽管汽车被告知是一辆已死亡的汽车,但损失的程度并没有完全披露,不管它是否是欺诈性的,也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导致原告做出错误的判断,然后根据错误的判断做出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

鼓楼法院认为,机动车因其物理特征和危险程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坏的,应当在上路行驶前进行修理和检验。被告(王师傅)明知涉案车辆发生了严重的固定损坏和残值事故,在未通过竣工质量检验的情况下自行修理车辆,并将具体损坏、索赔、修理和检验情况告知买方。他故意隐瞒了上述相关事实。因此,原告(田老师)在不了解车辆实际情况和交通事故具体情况的情况下,与原告(田老师)签订并履行了机动车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不算太低。因此,经裁定,被告以欺诈手段订立了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因此原告应被撤销。

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导致相互返还,各自承担过错责任考虑到本案车辆维修的具体情况,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王师傅)承担。因此,原告只需要在火灾结束后交付案件。

判断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如下:

1年,被告(王师傅)返还购车款10.9万元,原告(田老师)返还汽车残骸;

2年,商店收回中介费,二手车交易网不承担责任

我们代表被告王师傅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

被告没有故意隐瞒。他清楚地告诉我这是一场“车祸”。然而,被假定为完全损坏的“剩余价值汽车”只是“车祸”的一种。作为一名专修汽车的职业学校教师,原告非常清楚汽车发生了严重事故。

什么是“事故车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2013)第5.6条“事故车辆的识别”中的定义表明,车辆只有在结构损坏、浸在水中或由于严重事故而自燃的情况下,才可称为“事故车辆”。二手车网站也有相同的定义。由此可见,一般的刮削并不称为“事故车辆”

和保险公司表示,推定全损汽车(俗称“残值汽车”)也是一种事故汽车。推定全损并不意味着它接近退休。这是什么概念?一般来说,车辆是可以修理的,但是救援费用、4S商店的维护费用等等。可能高于总损失赔偿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放弃维修并根据总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文》,损失实际价值的80%被同意作为推定全损标准。但是,考虑到条款中约定的折旧算法计算的实际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及4S门店实际的30-50%的品牌溢价,没有必要达到这个水平来推全损,情况也是不同的。

另外,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申请获得田老师这些年的课。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培训对象包括:汽车维修技师培训、电工培训、钣金培训和电气控制培训。材料中包括一份奖状,这是他的学生在汽车故障排队比赛中的获奖记录。这表明他是个专业人士。这表明他知道“车祸”是一场严重的事故。微信记录多次提到这起车祸。可以看出,卖方从未故意隐瞒。

汽车

是非自然损失造成的事故,造成车辆伤害,导致车辆作为事故车辆的机械性能和经济价值下降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为事故车辆:

-1、撞击后,损坏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2年,车身后挡泥板撞击损坏超过车辆的三分之一;

3、纵梁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4年,减震器座已焊接、切割、整形和变形的车辆;

5年,作业车立柱焊接、切割、成型、变形;

6年,由于汽车安全气囊的冲击而弹出的车辆;

7年,车辆有严重的焊接、切割、整形和变形等不可拆卸部件;

8年,泡泡水车;

9、燃烧的汽车

推定全损

2

法律不要求披露事故的详细程度。原告本人从未知情地关心或询问过此事。可以推断,他对损失的程度持放任态度。他是否被详细告知并不影响他的购买决定。

商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作为主要规范性文件,要求卖方披露事故情况,但未要求具体说明具体程度一审认定,卖方有法律义务自愿、全面、如实告知车辆损坏、索赔、维修和检验情况,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买方知道发生了严重事故,应该询问事故的情况、损失的地点、保险赔偿的金额以及进行了何种修理,这符合普通人的心理。原告应该比普通人更熟悉车辆结构,具有更高的检查能力,但他没有对事故细节表示任何关切,也没有委托中介进行询问和专业检查。这表明原告持自由放任的态度,没有询问事故发生的程度。原告是否充分和真实地告知并不影响他的购买决定。

综上所述,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购买者= = "导致他被欺骗并陷入错误的判断= = "购买含义不真实,这种"欺诈"的逻辑链没有建立。

二审判决

南京中院支持我们的观点,认定王师傅不构成欺诈,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案例摘要:

虽然我们最终代表王大师获胜,但这也是综合因素的结果。

原告选择解除合同,巧妙地回避了火灾原因认定实践中的难题。如果不能证明火灾和维修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火灾损失归咎于卖方。但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所有权始终属于王师傅。那么,作为车主,他应该承担货物丢失的风险。不要问火灾的真正原因是由于维护不当还是制造商的原因。作为被告,我们很难认为欺诈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不是另一方无意中携带的证书,很难将他们确定为专业人员。在普通人当中,谁知道“死亡车辆”和“推定全损”的概念?

事实上,“欺诈”的认定在实践中仍是一个难题卖家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主动说出真相?这在交易理论中也颇有争议。买方可能认为,一旦他知道真实情况,至少买方可能不会购买。卖家可能认为,如果他问,他会说实话,如果他不问,没有必要采取主动。难道说这不构成欺诈吗?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完全相反,这说明通过客观行为判断主观“欺诈”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各法院的判决标准也大相径庭。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为从事汽车保险理赔、二手车交易等行为的员工敲响了警钟。我们严格要求我们的专业行为,以使车辆交易行为公平、公正,使交易车辆信息公开、清晰。我们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避免事故车辆造成的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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