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主旨
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乏证据时,不能作为当事人主张的依据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纠纷一方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的诉讼。
4,2014年,谢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绍兴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2016年,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法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乏证据时,不能作为当事人主张的依据。
实践经验总结
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乏证据时,不能作为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原告起诉不当得利的,应当为符合不当得利法律构成的事实提供证据。如果他声称事实是真实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他拥有这笔钱的合法性。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借钱给他人时,应树立法律意识,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在未来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无法律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院裁定
扩展阅读
1。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缺乏证据时主张权利的依据的原因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利益。有四个构成要件:没有法律依据;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遭受损失;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无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最重要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见,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个别贷款人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贷款事实,最终导致败诉。为了弥补损失,贷方采取了不当得利的想法。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关系,这表明原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被告支付了财产,那么被告自然应当返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的财产。如果被告进行辩护,则应提供证据证明拥有这笔钱有法律依据。那么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告身上。因此,无论被告是否举证,法院都会判决被告返还涉案款项,而原告将很容易等待胜利的果实。
虽然原告的诉讼策略看似无懈可击,但却有致命的法律缺陷。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无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获取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获取利益并继续保留利益缺乏合法性或法律依据”“换言之,不当得利能够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没有债权法、物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法、票据法等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本案中,谢最初以借钱为由提起诉讼,但因没有证据证明而被判驳回诉讼。因此,谢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并不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支付款项的法律依据。其真正目的是逃避举证责任,从而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因此,法院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讼。
部分读者会问,如果谢首先起诉被告不当得利,法院是否会将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无法律依据”是一个否定事实,原告很难证明它,被告作为利益的接受者,应该证明他自己接受利益的合法性。因此,在不当得利诉讼中,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财产占有合法性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是,原告支付被告的财产,将证据留在原告手中。因此,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无疑增加了被告的诉讼负担。此外,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不当得利的事实时,法院要求被告证明财产占有的合法性,这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对于原告来说,作为财产的支付人和请求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当得利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非不当。因此,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应首先承担证明不当得利事实的责任。
”在不当得利的原因中,原告对“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合理的,例如合同被取消或被视为无效。但是,原告坚持要求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收到了银行为另一种不当得利而错误转入其账户的钱,如银行转账错误地将一方的钱转入错误的账户,这是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以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为基础的,这也是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所坚持的原则。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谢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他也应该证明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如果谢的主张成立,举证责任将转移,被告将证明他对该款的占有是合法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诉讼策略也是无法回避举证责任的,因为谢是主动给付的,给付的数额和给付的对象都是明确具体的,所以很难说服法官认定其主张“无法律理由”
相关案件
案件1:王能学,《关于再审不当得利支付与继承纠纷的民事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载第99号》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其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当事人主张的依据。本案中,双方对王能雪连续获得1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为了让王能学偿还15万元,傅中成起诉法院,理由是王能学通过许琦君借了15万元,尚未偿还。要求王能学、许共同偿还贷款。因证据不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鄂洪山民三子楚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傅中成的诉讼请求。缴纳继承金不服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湖北省武汉市钟敏2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傅继承此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能学返还上述款项。由于支付遗产是一种自愿支付的行为,支付的金额和对象明确、具体,支付遗产的妻子李长莲也将10万元转让给王能学,支付遗产应当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否则违反了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律。另一个案件的有效判决驳回了支付遗产的要求,因为它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所涉款项是贷款,而且它要对证据的不利法律后果负责,而不能确定所涉款项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据。此外,在法院的再审审理中,傅继承了王能学的转款是贷款的观点,这表明转款是基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王能学没有法律依据就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在贷款纠纷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人民法院不应以不当得利为由支持支付遗产请求权。“
案2:
案3:再审申请人阚教印与被申请人张震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沈敏第58号”认为“再审申请人在贷款纠纷案件中的主张被驳回,不当得利的主张被作为单独起诉的理由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乏证据时,不能作为当事人主张的依据。最初的审判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
第4号案件:蔡体道、罗玲《关于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宇法民审字第01300号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认定“蔡体道、罗玲原审后相爱。2007年10月16日,蔡铁道从中国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账户中提取171,267.41元,用于偿还罗玲购买重庆市静开区南湖路29号117号房屋的贷款。"后来,蔡铁刀认为这笔钱是贷款,以私人贷款纠纷为由,起诉罗玲,要求将这笔钱返还给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该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蔡体道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中,蔡逖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再次起诉罗玲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蔡体刀在与罗玲恋爱时将上述款项交给了罗玲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因此蔡体刀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罗玲有义务将款项返还给他们。由于蔡铁刀没有证据证明,而罗玲认为上述款项更符合客观事实,原审驳回蔡铁刀的诉讼请求并不不当。“
第五案:杨与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中278号关于不当得利纠纷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二)其他当事人遭受的损失。(三)利润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盈利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杨通过银行转账四次将11万元人民币存入朱的银行账户,双方均无异议。现杨认为该款构成不当得利,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一方,应当对该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该给付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杨曾因借款纠纷起诉朱,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本案中,杨仍称该笔贷款为借给朱的贷款。朱否认贷款事实,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是转向不当得利,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杨在本案中主张的转让理由是基于借款关系,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不当得利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证据时,不能作为请求权基础。在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杨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这是滥用选择诉讼原因的权利,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第六案:王学现不服孙德贵诉[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总9692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上诉称:“本案中,孙德贵主张王学现因项目运营需要向其借款6.2万元,口头同意两个月内偿还。2012年12月25日,他通过银行转账将钱借给了王学现。双方未签署书面借据或借据,也未就利息和担保等达成一致。之后,通过案外人刘某向其偿还了50万元。2014年11月,孙德贵因民间借贷余额起诉王学现,但因证据不足被裁定驳回诉讼。因此,本案再次因不当得利而起诉王学现。认为案外人张× 1代表委托人向案外人田× 1借款6.2万元。双方都签署了书面贷款协议。王学现为保证人,实际付款人为孙德贵。其中,受托人刘× 1未退还50万元,其余12万元已由张× 1用于出租。由于他与张× 1和孙德贵的友谊,目前所有的付款都是从他的银行账户。虽然双方意见不一,但对涉案款项的贷款性质并无异议,双方均否认款项支付有误,如转账错误、非债务偿还等。法院认为,首先,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乏证据时,不能作为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如果贷款纠纷的一方,在他的要求被驳回后,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另一项主张权利的诉讼,他不应得到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当事人的利润、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损益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的获利理由。孙德贵对不当得利的起诉应以符合不当得利法律构成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孙德贵主张的事实成立,举证责任将转移,王学现将证明他拥有这笔钱的合法性。现在,孙德贵认为,所涉款项具有借贷性质,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给王学现。孙德贵应当承担举证失败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本案中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事实认定不正确,一审法院应当改判。王学现对该案违反“一件事不再合理”原则的意见提出上诉,并错误地接受了该案。法院不接受这一意见,因为它缺乏法律依据。王学现对初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意见提出上诉,该意见被法院采纳。王学现的上诉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本法院支持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