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回避规定》发布:近亲属必须回避工作人员

为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职工履职行为,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条例》强调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和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制约,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基本原则、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和监督。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条例》主要对“职务回避”和“职务履行回避”做出具体规定

在“回避职务”一章

规定,有近亲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担任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人担任领导职务的事业单位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也不得受聘于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并从事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职位。

在“履职回避”一章中

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和邀请的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聘任和解聘)、考核与调查、奖惩、沟通、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定、人才测评、招生考试、项目评估、成果评选、资金审批和监督。回避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的履职活动,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调查、讨论、评议、表决、评分、审计、决策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并应主动报告应避免的情况,有需要避免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管理司司长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告作者

|何涛

编辑|纪检监察王彭辉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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