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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5年8月1日,凌迅加入了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7月31日在他的任期内,凌汛积极,勤奋学习,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他深受领导和同事的欢迎。2018年6月11日,凌迅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同年6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年1月1日以后,凌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奖金5.4万元等。,这得到了仲裁的支持。该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2017年度奖金的争议,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度奖金,公司每年发放的“年度奖金”虽然称为年度奖金,但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奖金。此外,奖金支付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应根据公司计划、部门计划、预算和福利以及当时在职员工人数来确定。凌迅的奖金在每月的工资支付中已经足额且不定期支付,因此不存在2017年度奖金少付的情况。
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声称年终奖金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奖金,应根据公司的计划、部门计划、预算和福利以及当时的员工人数来确定,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或证明凌迅不符合领取年终奖金的条件,因此法院认为凌迅符合领取年终奖金的条件。公司已经向他人支付奖金的,因不能证明凌迅不符合支付奖金条件,应当补发。关于年终奖金额,参照胡2018年6月的支付情况,凌勋称该金额并无不当,故法院认定公司应向凌勋支付年终奖54,000元。法院判决后,该公司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2019年11月8日,二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年终奖金纠纷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提示a
劳动者对双方约定或支付年终奖的做法承担
的举证责任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等文件,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因此,年终奖金确实是“奖金”的一个类别,是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年终奖是企业发给员工的年终奖,但它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在发放年终奖金的过程中,雇主不应违反劳动法规。
一般认为“十三钗”的时间和金额是固定的,与考核无关,而年终奖金的支付时间或附加条件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法协议确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年终奖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终奖在考核标准上应当有所区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还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奖金属于员工可以决定的劳动报酬。只要员工的工作表现符合相关协议或规定的条件,并且奖金数额也相应确定,奖金将成为员工可以确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延期支付,同意或规定离职后不再支付员工工资等负面条件,或被视为排除员工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合理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金融行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法律也可以支持雇主将员工不提前离职作为发放延期绩效奖金的条件。由于金融业风险高,风险爆发滞后,一些公司为防范风险、避免短期行为而推迟发放奖金是合理的,也符合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要求。
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是否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员工可以领取年终奖吗?一般来说,如果一名员工能够充分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做法,并且该单位在当年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根据同工同酬和公平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支持该员工获得自己的劳动收入份额。因此,司法机关将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时间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但也要注意回顾用人单位过去的年终奖金分配做法,包括考核流程、分配时间、分配标准等。这种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用人单位被要求支付高于法定和劳动合同标准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在年终奖争议中,不宜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从而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因为年终奖金不同于正常的月薪,也不是固定的。如果工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那么对于没有年终奖发放惯例的企业来说,“谁也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他们又怎么能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呢?如果举证责任完全委托给用人单位,可能会导致一些违反诚信的员工索要年终奖。
因此,在年终奖争议中,劳动者应对现行协议或年终奖的支付做法承担初始举证责任,但举证标准不高,只要证明双方对此已达成协议,如劳动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曾发放过年终奖的,劳动者还应当提供证明以往发放方式和奖金数额等的证据。也就是说,年终奖的事实存在与否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工人只需要证明“是”
本案中,虽然公司与凌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2017年度奖金,但《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公司以年度奖金的名义向员工支付了2017年和2018年的奖金,这表明公司支付了年度奖金。
tip 2
雇主应承担
未支付年度奖金或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的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第7条: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不能根据这些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劳动者出勤、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特殊情况影响工资正常支付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对于年终奖金,在职工满足基本证明要求后,即在职工证明年终奖金确实“可用”后,举证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对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支付标准、应付金额、支付期限等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不支付年终奖或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什么?
首先,从证明能力的角度来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经理,有发放年终奖的主动权,并且有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员工相比,它更接近证据,收集证据的能力更强。此外,员工无法获得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工资奖金收据的证据,也很难申请其他员工作证。因此,雇主的证明能力比劳动者强得多。
其次,作为一个弱势职工,年终奖金关系到他的生存利益,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是企业利益的损失。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生存效益远远高于管理效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
因此,年终奖金存在的举证责任不应过于苛刻。只要劳动者提出初步证据,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已经发放年终奖,法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酌情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
本案中,虽然公司否认“年终奖”的存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年终奖”,但“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以“年终奖”的名义向员工支付奖金在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凌迅有理由在此时领取“年终奖”。由于公司不能提供否定凌勋获奖资格的证据,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奖金金额,而不是凌勋应获得该奖项的证明。
tip 3
最终裁决金额应根据双方的证据和事实调查做出综合判决
年终奖金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如下:员工对双方年终奖金的约定或支付方式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未向员工支付年终奖金或支付金额负有举证责任;最终裁决金额应根据双方证据和事实调查综合判断。
本案中,关于年终奖金额,参照2018年6月胡某的支付金额,凌勋声称该金额并无不当,法院认为公司应向凌勋支付年终奖54,000元。
相关案例]海南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徐认为自己未领取全额年终奖。仲裁机构裁定,公司应补发徐的年终奖27950元。公司不服,将徐告上法庭,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年终奖金的计算没有约定。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徐在2013年的工作中没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海南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徐在工作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也未能提交年终奖金发放依据,年终奖金应以上年奖金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