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流放制度是清朝刑罚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刑罚种类的设定、对囚犯的定罪、发送场所的指定、囚犯的释放及其释放后的安置。它的主要功能是惩罚罪犯和维持封建统治,把他们运送到遥远的地方。
流放制度包括四种惩罚刘,就是把罪犯送到边远地区,不准回去处罚,刘的罪犯一般都是终身监禁,分为三千里、二千五百里、二千三百里等。移徙是对将囚犯及其家人或涉案人员驱逐出境的惩罚。它通常只用于惩罚中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犯罪。流放是无期徒刑,也是对在偏远地区服刑的囚犯的永久刑罚。放逐部队分为五类:近(2000里),近(2500里),远(3000里),极端和烟雾弥漫(4000里)向外转移是指将囚犯驱逐到边境以外极其艰苦的地方,特别是黑龙江和新疆有两种士兵:被派遣去当劳工的士兵和驻扎在要塞的士兵。在
199清教案中,各种刑罚定罪3100余件,其中流放刑4种740件,占总数的近四分之一。流放制度所适用的罪行大致包括危害清政府统治的罪行,如叛乱、阴谋、叛乱、阴谋等,主要是对这些人的被胁迫的追随者施加不同的流放惩罚。其次,还有入室盗窃罪、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罪、打架斗殴罪、强奸罪、杀人罪等方面的犯罪,以及违反某些特定政府规定的犯罪。在清朝,超过目前水平的刑事审判权力被授予刑事部门。名罪犯应当转移到指定的流放地服刑。在清朝初期,对于具体的流放地属于哪一个阶级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犯人所在的州和郡会把犯人交给州长的衙门。根据判刑的英里数,犯人将被分配到海州各个荒芜和濒危的县。甘龙八年(1743年),刑部编制了《道里三溪表》,分别列出了三种流放罪犯的分布地点。直隶是首都地区,奉天是满洲的一个繁华之地,当时是不允许容纳罪犯的。
移民离开家乡600英里这是酋长管辖的地方,应该送到县里安置。部流官管辖的地方,要送到土司管辖的地方安置托西人应该是移民,他们应该带着家人在大陆的省会定居。
放逐清朝初期,首都的囚犯由兵部指派,全国各地的囚犯由总督指派。甘龙三十七年(1772年),兵部编制了“五军道里表”,流放犯人按表中所列的地点逐一分配。附近、附近、偏远和极端地区的分布地点因省而异,因政府而异,因里程而异,而烟雾军则分布在云、桂、岳和桂四省。
被送往国外的囚犯的主要流放地是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和宁古塔(现黑龙江省宁安县)以及新疆的哈密、昌吉、乌鲁木齐和伊犁。
流放制度也明确规定了罪犯到达监狱的安排。当流亡囚犯和流亡囚犯到达营地时,他们都必须增加100名工作人员。这根棍子是用竹板做的,长5.5英尺,大头宽2英寸,小头宽1.5英寸,重量不超过2公斤。然后,它被移交给州法官、县长、主要职员、官员和其他官员,被流放的囚犯也在军事登记册上登记。如果在流亡者和被流放者中有没有钱和一些技能的罪犯,他们将被移交给当地的保守管理,并允许他们自己谋生。其中,一小部分有权势的囚犯被分配到各种政府办公室充当苦役,每天支付2美分的口粮以维持生计。其他贫穷的非熟练工人,当他们第一次到达配送中心时,每天会得到8-3汤匙的食物。一年后,他们得到了一个由邮局领导控制的邮局投递点。如果她们没有邮局交货地点或共同的丈夫服务地点,她们会得到应得的工资。至于被送到国外的囚犯,他们是农场工人。当他们到达时,他们将“分配12亩农田给一个丈夫,在六岁时得到六块石头,没有区别,并给种子和牛工具,只有一半的士兵”。如果驻军士兵是奴隶,他们将被分配到驻军士兵的服务。还有一些囚犯被送往国外从事煤矿、炼铁和其他行业,甚至是小企业。
清朝关于仁慈、供养亲属、纹身和赎罪的法律也适用于流亡囚犯。
供养父母罪是指如果囚犯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或家中有残疾,并且没有其他男性供养,则允许囚犯停止服刑或免予处罚。这是儒家家庭伦理在封建法律中的突出表现。如果流亡囚犯的祖父母和父母超过70岁,或者如果他们是残疾人,而且家里没有其他男人(超过16岁),他们可以保留他们的亲属,但他们需要增加100名工作人员和两个月的枷。如果他们再次犯罪,他们就不允许留下他们的亲属。
罚金赎回意味着囚犯可以用财产代替或抵消他们的罚金。救赎有三种惩罚:第一,老年人(70岁以上)和年轻人(15岁以下)可以因犯有高于目前水平的罪行而被救赎。犯有累犯等罪行的妇女也可以赎回她们剩余的罪行,但接收100名工作人员除外。第二是赎罪,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服务被用来代替对犯罪的惩罚。强者将被救赎,弱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第三是赎罪,这意味着已婚的官员和妇女是有权力的,那些难以做出判断的人(那些对法律有疑问或缺乏足够证据的人)可以得到银子来赎罪。此外,还有一个捐赠和赎回项目。只要支付相应数量的银,就可以免于犯罪。然而,由于大量的银,普通人很难享受这种特殊的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