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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稿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处理。由于疫情,涉外企业如何继续履行合同?2月2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网上新闻发布会,对新一轮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涉外法律风险进行了预判研究,并公开发布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控制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北京市第四中学民商事处处长马军和北京市第四中学法官崔志宇汇报了调查结果和初步判断,并提出了建议。
研究预测三种类型的争端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实施限制,因为这种流行病的传播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可以预计,这种流行病会导致中国恢复工作的延误。这些情况将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是涉外法律纠纷中最重要的领域”崔志宇说道根据
199四中采取的防控措施的特点和历年受理的涉外案件类型所涉及的领域,调查显示,可能发生的纠纷类型可分为三类,即可能由疫情直接引发的涉外案件、受疫情影响引发的涉外消费服务案件和因疫情引发的投融资案件。具体而言,可能直接由疫情引发的涉外案件,包括国内企业作为卖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和交货而引发的涉外交易合同纠纷;因疫情,采取交通管制或限制措施,交通暂时受阻,运输企业与货主、收货人发生对外运输合同纠纷;因境外项目建设进度延误而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因疫情可能导致广告撤回、艺人和观众可能无法到场而引发的涉外广告、演出和展览合同纠纷。疫情引发的涉外消费服务案件包括旅游消费合同、涉外合同、涉外委托合同、经纪合同、中介合同等服务行业纠纷以及涉外保管合同纠纷此外,在外国企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船舶建造、保险等领域也会出现纠纷。在
199新闻发布会上,马军公布了北京市第四中学发布的《关于预防和控制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法律风险的建议》。马军表示,在疫情期间,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常受理和审理相关涉外案件。如果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开庭地点,可以在网上提供开庭时间。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出庭应诉,甚至不能进行网上听证的,应当准予延期。1。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在中国提起诉讼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涉外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全面调查受疫情影响的涉外合同履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住所、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涉外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提起正常诉讼,该如何处理?
因疫情无法正常参与诉讼活动的涉外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新皇冠肺炎疫情属于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外国合同的履行受到新皇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程度。因某种原因不能取得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对于公告服务需要庭审的案件,涉外企业可以选择网上庭审模式。
3。如何处理适用于涉外企业的诉讼时效中止和仲裁时效中止?
涉外企业可以根据疫情原因,要求中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涉外企业可以根据诉讼时效终止的规定提出索赔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因疫情原因导致涉外企业无法获得仲裁裁决开始时间的,应当在申请法院驳回时予以说明。
4。涉及外国企业的流行病案件如何确定外国法律?
企业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律认定平台(http://cicc.court.gov.cn)准确认定适用法律。也可以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律鉴定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律鉴定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深圳蓝海、港澳台及外国法律鉴定基地、武汉大学外国法律鉴定中心等机构以及法学教授、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5。涉外企业如何能够声称减轻或免除其应对疫情影响的责任,并履行其通知义务?
涉外企业因无力履行合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时,有法律义务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突发事件的事实和原因,合同一方应被充分和及时地告知该突发事件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减少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提出责任免除的范围。
6。由于疫情,涉外企业如何继续履行合同?
为在疫情期间或之后,不存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对于一方因疫情影响而违约的,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使其得以履行。特别是在连续合同纠纷的情况下,避免轻易终止合同的有效性,遵循商业判断理念和国际交易规则,充分注意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各方利益格局。
7。由于疫情的影响,涉外企业如何正确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涉外企业因疫情行使终止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当事人逾期不行使权利的,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终止权的期限,经对方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终止权消灭。涉外企业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合同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行终止。行使解除权的一方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未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8。涉外企业如何收集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约证据?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特点和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政府通知实施检疫控制措施、交通管制、恢复工作限制等证据。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颁发不可抗力证书。企业可以通过中国贸促会商业认证中心的在线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办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在线证明
9。涉外企业在履约失败过程中应如何谨慎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不可抗力”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规则。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各不相同。外国企业应准确理解相关规定。谈判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我们应该尽力避免采取激烈的措施,直接提出“不可抗力”来拒绝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如果涉外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判定为不可抗力,并承担违约责任的索赔风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涉外企业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提出部分或全部免责,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涉外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国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关于争议处理的指引和不可抗力的规定。
10。由于疫情的影响,涉外企业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终止或变更涉外合同?
由于不可预见的疫情,涉及到此时适用情况的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风险程度超过合理预期、风险无法预防和控制以及非商业风险,涉外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我国,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并主张改变情况来终止或变更合同。涉外企业应积极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和更换计划,避免因缺乏沟通而采取激烈措施直接解除合同。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处于困境。应鼓励合同各方继续谈判,并通过改变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持合同的有效性。
11。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违约方的涉外企业可以终止合同并避免因继续履行合同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
如果不是“不可抗力”或“情况变化”,如果违约方不终止合同明显不公平,对双方都不利,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终止合同,以避免因继续履行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得因合同终止而减轻或免除。
12。涉外企业能否因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而要求调整和减少违约金?
由于疫情传播,外资企业经营困难,利润下降甚至亏损,资金周转不畅。如果此时出现违约,虽然不能归咎于疫情的直接影响,但根据诚信和公平的原则,涉外企业可以要求调整和减少违约金,以减少可能给他们造成的损失。